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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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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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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14 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保证社会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有效性,提高我省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我厅制定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 年 7 月 30 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优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对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取得《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后,方可对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第四条 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属于依法设立或注册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备 10 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同制人员要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 ;(3)具有与所申请认定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监测用房面积不低于 800 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用房面积不低于 700 平方米;(4)申请认定类别一般不少于三类: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申请认定参数一般不少于 60 项,重点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控项目;申请认定的类别和参数必须通过计量认证;(5)具有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各项监测质量活动协调有效运行;(6)在我省开展工作的省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上述其他条件。

第五条 能力认定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质量体系建立等第六条 能力认定的具体程序为:1、 申请认定的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基本条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对符合认定基本要求的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认定,形成认定报告;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认定证书第七条 从事社会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第八条 认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副本应详细注明单位名称、承担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等具体事项第九条 持有认定证书的机构,应按照所持认定证书中批准的监测类别和项目实施监测,不得超范围监测;如需增加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扩项认定第十条 持有认定证书的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应附认定证书影印件第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或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期间复查一次;复查中发现监测机构的实际监测能力比认定时有明显下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监测机构完成整改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机构,应注销其认定证书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其认定证书复审时需要新增监测类别及项目的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扩项认定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在认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监测机构名称、地址(工作场所) 、关键岗位人员(机构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 、监测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1)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计量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2) 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监测分析依据,并确保为现行有效版本 (3)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评价和监测报告等全过程应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4)在监测服务完成时要出具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服务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确定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监测业务第二十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推动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促进社会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注销其认定证书:(1)监测机构的名称、工作场所、关键岗位人员、监测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2)不能按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3)超范围、超期限开展监测业务;(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认定证书;(5)监测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6)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7)经复审发现监测能力较原认定时有较大下降,且超过整改限期仍未达到要求;(8)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9)其他影响监测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行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及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一般应具备的监测项目表(60 项)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水和废水(44 项)水温、pH、悬浮物、全盐量、溶解性总固体、色度、臭和味、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总磷、总氮、苯胺、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动植物油、总铬、铬(六价) 、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铜、锌、铅、镉、铁、锰、镍、砷、汞、硒、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总余氯 (44 项)环境空气和废气(13 项)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 10、总悬浮颗粒物(TSP)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 (8 项)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烟气黑度 (5 项)噪声(3 项)区域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3 项) 附表 2 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标准指标 认定内容 评分说明 得分一、组织机构3分申请认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3 分)(1)机构设置合理,各科室职责明确 (2 分)(2)各岗位、各类人员职责明确1 分)1、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4 分)(1)具备 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3 分)(2)高、中级职称比例达 50%(1 分),比例不足酌情扣分2、申请认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监测业务、有工作经验 (2 分)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监测业务,有监测工作经验 (2 分)3、环境监测人员应熟悉有关环保法规、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及监测分析方法,掌握监测有关的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环境样品和监测仪器的性能,并按环保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技术能力认定 (3分)(1)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 、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人员均要通过技术能力认定 (2 分)(2)确保每个监测项目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能够承担 (1 分)4、申请认定单位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有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2 分)(1)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与所承担的监测工作相适应。

1 分)(2)有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1 分)二、人员素质13分5、建有人员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含学历证、职务、职称资格证、培训结业证、技能考级证、在职教育证、工作业绩、获奖证、年度考核情况等内容) (2 分)档案内容完整(2 分)有缺项酌情扣分指标 认定内容 评分说明 得分三、监测能力16分应具备申请基本条件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主要监控项目的测试能力监测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污染特征开展相应的扩展项目1)申请认定类别和参数达到基本条件中三类 60项的,得 14分:(2)多一项得 0.2分,满分 2分1、仪器设备配备的类别及数量应满足申请相应级别监测工作的要求(包括采样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数据处理需用的设备及相关软件) 所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与被测参数技术指标相适应 (4 分)具有与所申请审核监测项目相适应的监测设备 (4 分)有设备但数量不能满足监测任务要求的,按比例酌情扣分2、建有仪器设备档案,一台一档,有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档案中至少包含 9项内容(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及唯一性标识、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当前放置、仪器说明书、所有检定证书、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及期间核查记录、设备损坏后改装或修理记录等) (3 分)(1)仪器设备档案符合要求,内容完整。

(2 分)(2)各种记录清楚、规范 (1 分)3、应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检定计划(含参考标准) 、自校计划、维护计划、期间核查计划,按计划实施并有相应记录(2 分)(1)各类计划编制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1 分)(2)按计划实施并有相应记录1 分)有自校计划(玻璃量器、自动监测仪器等)的应提供自校规程4、所有在用仪器设备要按规范要求送有资质部门进行计量检定,不能超过检定周期(3 分)查看检定证书, 在用仪器设备有未检定的每台扣 0.5分,超过检定周期的每台扣 0.3分四、仪器设备16分5、大型仪器设备由经培训考核授权人员操作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的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1 分)(1 ) 需 授 权 操 作 的 仪 器 ( 指 操 作 技术 复 杂 的 大 型 仪 器 ) 有 授 权 书( 0.4分 )( 2)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维护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应 现 行 有 效 , 操 作规 程 在 仪 器 间 有 台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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