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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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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特级教师评选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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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 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 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 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 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 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的教师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 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二) 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 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 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 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 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万之 一点五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一) 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 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 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 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 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第八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 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 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第九条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钻研教育教 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 极主动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要积极为特 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 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 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 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 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 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二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二)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三) 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 取消、撤销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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