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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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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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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劳社秘〔2008〕147 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 号),加快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皖政〔2006〕3 号、皖政 〔2006〕52 号、皖编办〔2003〕118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 保障事务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构设置 全省乡镇都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外统一挂牌,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所 长,至少配备 2 名工作人员,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室、 档案室和服务场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机等办公设备,设置政务公开、信 息公布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行政村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聘用劳动保障信息员, 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延伸到村 二、工作职责 (一)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1.负责宣传国家、省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3.宣传转移就业、自谋职业、回乡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提供培训就业服务1.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的调 查、建档、统计工作 2.负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协助落实扶持政策 3.负责收集、发布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信息,组织辖区内农业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 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其转移就业4.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登记备案、权益维护和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重点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 就业农户至少 1 名成员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1.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接续工作 2.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工作 3.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接收、管理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劳 动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建立基本信息库和工作台帐,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跟踪了解退 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发放工作。

4.协助劳动者申请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四)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权益服务 1.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2.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工、非法职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违规等监督举报工作, 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3.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承办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登记备案工作 4.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信访、劳动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 (五)做好基础管理服务1.负责建立各项基础台帐,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2.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和更新工作,保持网络畅通4.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岗位职责制度根据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情况,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 岗位的基本职责,切实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便于考核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将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乡 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事务所要将责任明确到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定相应的检 查、考核、评比办法,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考评,奖优罚劣,形成人员去留、待遇 高低与工作实绩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利用网站、宣传栏、公示栏等公开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岗 位职责、办事流程,对外公布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 社会保险参保接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等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 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咨询 (四)落实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对外服务的 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五)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城乡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 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农户、流动就业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用人单位用工、劳动争议调解等基本情况台帐、就业再就 业、转移就业情况台帐和数据库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六)建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建立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操作 规程、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等制度 (七)建立监督投诉制度设立意见箱、投诉,接受群众的监督、意见、投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加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是健全完善统筹城乡就业服 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发展劳动保障事业的重要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 重视,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编制部门的支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建设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就业和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通过开展培训班、交流会 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不断提升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水平 (二)经费保障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的要求,将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省财政以 “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给予资金支持,市、县财政也应安排相 应的配套资金 (三)队伍建设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被 录用或聘用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就业 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管理,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协理员变动登记备案制度,保持人员 队伍的稳定性;要加强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培训,不断提升 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考核奖惩各地要建立健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 罚劣组织开展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争先创优活动,通过典型引路,不断推进全省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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