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编、章、节、条、款、项、目在文章中如何应用?作为规范性文献的构造单位,重要涉及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构造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构造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构造单位,它们不以其她构造单位(重要指上位的构造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构造单位,它们必须以其她构造单位(指上位的构造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构造单位,只合用于某些巨型的、构造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献,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国内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献,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合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构造单位的也许性不大固然,在后来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合用的也许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视不提 如下我们重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构造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献中常用的构造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献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也许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有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构造,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互相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合适应当尽量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浮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状况下,附则中仅涉及一种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如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构造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立,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与否设立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限度并且各章之间在与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用的。
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构造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似的是,各节自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献中最基本的构造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献最具有主线性意义的独立构造单位规范性文献中可以没有其她任何的构造单位,但却不也许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立,还可以在节下设立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也许以中文序数的“一、二”的形式浮现在极个别状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也许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浮现,但对此,我们不倡导在制定内部规范时合用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构造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有关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合适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限度,因此一般规定规范语言尽量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二是条文自身所涉及的内容多少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也许的状况下将之分割为多种条文来表述。
如果逻辑上不容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量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解决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解决,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体现,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不能将不批准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种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种条文来体现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解决条文的合适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固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限度上可以由章节自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如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称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互相间仅以句号辨别 作为附属的构造单位,款严格从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理解决条的逻辑构造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构造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立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晰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立如节同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一般而言,当条文具有两层以上的意思,并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体现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立款 2、款的设立上有多种方式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尚有的就是混合式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体现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构造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构造单位,但是项在设立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从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而与项相似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理解决条的构造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构造的条的内容可以更清晰地得以体现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互相间以“;”号相辨别在个别状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持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如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涉及多种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自身的内容也较多,构造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这是指项自身局限性以体现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他各项相联系,才干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一般而言,设立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但同步,项的数目也不适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固然,什么状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种构造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献中所使用的最小的构造单位作为附属性构造单位,目严格从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辨别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似,在此不赘 二、规范性文献的构造及其构成部分 (一)规范性文献的构造类型 有关规范性文献的构造,根据规范的条文内容多少及层次复杂限度,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简朴型、间居型和复杂型 1、简朴型 简朴型构造的规范性文献,一般具有如下的特点: (1)条文很少,一般在10条如下 (2)条文的格式较灵活,不一定使用“第X条”的形式,往往还会应用汉语序数的“一”、“二”的形式表述。
2、居间型 居间型是介于复杂型与简朴型构造之间的一种居间构造,其特点重要有: (1)条文稍多,但一般在20条以内 (2)条文的应用格式较规范,基本应用“第X条”的形式表述 3、复杂型 复杂型构造是规范性文献最为常用的构造类型,其重要特点是: (1)条文众多,格式规范 (2)层次复杂,一般有章、节等层次构造的划分 (二)规范性文献的构成部分 从整体上而言,规范性文献重要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规范的正文部分和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名称 规范的名称重要如下某些要素: ①规范的合用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而作为我们的内部规范,往往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一庭、刑二庭等等 ②规范的内容如税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内部的如目的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等 ③规范的种类规范的种类往往也表白了规范的效力级别,作为法律法规而言,其种类多样,涉及法、条例、规定、措施、细则等等作为我们内部的规范,较多使用的一般是规定、措施、规程等此外,如果是试行性的规范,还应加上试行、暂行等字眼 规范名称的拟定上,需要注意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名称不适宜过长,应力求简洁精确,能起到统领规范的点睛之效。
此外,规范名称也应当规范,固然,由于我们只是制定内部规范,因此运用的名称不多,不会产生合用效力级别错误的规范种类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名称中一般不适宜使用标点符号,作为例外的是书名号在合适状况下是容许使用的 (2)题注 题注也就是在规范名称下以括号括起来的某些阐明性内容重要涉及规范的制定机关(如审委会、院党组、部门等)、制定的时间、发布的时间、施行的时间,有的还涉及修订的机关和时间,有会议的序号等在我们内部规范中,一般应当涉及制定的机关和时间,因顺序上先注明时,后写制定的机关 (3)目录 目录一般只在较多章节的规范中才予以考虑设立,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行政法规如下的规范性文献都较少设立我们所制定的内部规范,除确有必要外,一般无需设立目录固然,在我们汇编所有的内部规范时,则可以考虑设立目录,以便于查阅在此从略 (4)附件 附件重要涉及某些补充性规定,或附带的表格、清单、图表阐明、其她的规范文献或条文等附件也只在必要的状况下才应用,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上应用附件的状况不多,在此也从略 2、规范的正文部分 规范的正文部分,我们可以具体划分为三大块来进行阐明,涉及:概括性或一般性规定(总则)、具体性规定(分则)、补充性规定(附则),如下分而述之: (1)概括性规定 规范的概括性规定的内容多是统领全篇、带有原则性和主线性的,一般涉及了规范的目的或宗旨、规范的合用范畴、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等某些内容。
①规范的目的或宗旨 一般在规范之初,会以一方面明确规范的目的或宗旨其格式为:为了……,制定本规则或措施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目的和宗旨的内容要简要切实,忌用某些空话套话 二是目的和宗旨一般只用一种条文,且在开篇的第一条 三是目的和宗旨如果涉及多项内容的,要注意其间的逻辑性,避免杂乱无章如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略) 固然,如果规范的条文的确太少,也可以不写目的或宗旨 ②规范的根据 一般涉及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所谓的事实根据往往就是:结合本院、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等等)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一方面,一般而言,除个别条文较少的规范外,都应当列明制定规范的根据 另一方面,规范的根据不能太笼统,如不能简朴地写成“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如果所制定的规范仅用于内部管理方面,的确没有或者无需法律根据的,也可以不写法律根据而单纯写事实根据 再次,被援引的规范根据应当高于规范自身,在我们的内部规范当中,这样的问题是较少浮现的 再另一方面,援引的规范根据,特别是法律根据应当与规范自身有切实的联系,不能为文饰而援引,要杜绝生搬硬套、牵强附会 最后,援引的规范根据时要符合位阶顺序规则如果有相邻的上位法律可供援引的,不适宜跨越层阶援引。
如果的确需要援引多项根据的,应当按照有关根据的位阶高下排列其顺序,避免浮现把低位阶的根据引于高位阶的根据之前 ③规范的合用范畴 这重要是便于人们清晰规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