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原则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 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步,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祈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祈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原则:一是信访人的基本状况,包H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领实,即信访人反映的重要事实状况;三是具体规定,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根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解决方式,属于受理范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二、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与否属于其受理范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与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与否予以受理的参照原则:一是信访事项与否属于受理的范畴;二是信访事项与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与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与否已通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与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祈求;六是信访事项与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有关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受理 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觉得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畴,决定进行解决的行为特殊状况下,对于也许引起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有关的信息和线索积极受理。
受理程序的参照原则: (一)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算并作出解决意见的部门《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波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合用两种情形:一是对根据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解决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波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原则:一方面,明确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起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一般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从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起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直接转送至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波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同步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状况需要反馈办理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办理,规定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成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合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原则:涉及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规定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原则:其一,形式原则涉及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规定;调查核算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根据及办理意见的贯彻状况或贯彻筹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原则一是事实清晰,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晰,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根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成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与否贯彻或贯彻的筹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状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状况。
信访工作机构除了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当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状况才也许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根据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引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状况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贯彻状况 四、办理 办理是指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算后,依法作出解决意见、予以解决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的办理还涉及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办理程序的参照原则: (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规定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阐明状况;需要进一步核算有关状况的,可以向其她组织和人员调查同步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办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办,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信访调查环节的参照原则:一是事前告知办理机关规定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物品等有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合适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以便其可以做好必要的准备二是表白身份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白自己享有调查者的合法身份,并且遵循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是阐明理由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核对象阐明调查的理由、法律根据,同步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核对象的配合四是实行调查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五是制作笔录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原则:其一,调查的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她阐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阐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步解决意见及根据二)作出办理决定《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算,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她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解决,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祈求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她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祈求事由合理但缺少法律根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祈求缺少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她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规定:第一,经调查后作出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辨别别的基本上依法作办理决定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办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充足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 (三)送达与执行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合用此规定信访解决意见的送达重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解决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同步,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示送达等方式执行,是指信访人的祈求得到支持的,解决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信访条例》规定,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祈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解决意见作出后,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化或撤销之前,都要承认其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五、复查与复核 (一)复查。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解决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祈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祈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祈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程序的参照原则: 1、申请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祈求,应当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解决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祈求和事实根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她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畴之内 2、审查其一,形式审查审查与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步告知信访人有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规定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其二,实质审查审查有关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与否精确,办理意见与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合适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享有办理机关相似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状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3、作出解决意见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一是办理意见事实清晰、根据充足、解决恰当的,解决意见维持;二是办理意见事实不清、根据局限性或者解决不恰当的,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复查机关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似或基本相似的意见复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复核《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祈求复核收到复核祈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祈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是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与信访复查机关同样,根据不同状况,复核机关也许是上级主管部门,也也许是一级人民政府复核程序的参照原则: 1、申请信访人向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祈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