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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登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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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登结算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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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中债登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矩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其次章 结算成员 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 第六章 非正常处境处理 第七章 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第八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第九章 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为模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手段》等有关规章, 制定本规矩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供给结算服务 本规矩中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商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全体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商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商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 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添置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商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商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 收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买方,回购首期结算的逆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正回购方 交割日:指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执行日期回购业务的交割日包括首期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 其次章 结算成员 凡符合主管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人,均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成员,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

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时,应与中央 结算公司签署《客户服务协议》 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可办理债券自营结算和代理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甲类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债券自营结算及相关业务需嘱托一个甲类成员办理的结算成员为丙类成员 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为直接结算成员,丙类成员为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应安装配有电子身份认证机制的簿记系统结算成员终端(简称客户端),通过客户端举行业务操作 直接结算成员的经办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和业务经办人员授权管理员、业务经办人员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在簿记系统注册后面可通过客户端举行债券结算业务操作 授权管理员应至少两名对授权管理员的注册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单位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嘱托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对业务经办人员的注册和业务权限管理由授权管理员通过客户端或书面嘱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结算成员除债券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员及资金汇路以外的自身资料,可由其授权人员通过客户端举行修改。

结算成员自愿终止其结算成员资格时,应在中央结算公司注销其债券账户注销时,结算成员债券账户中债券余额应为零,且无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所应缴纳的各项服务费用客户端的撤销与债券账户的注销同时办理 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供给债券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中的债券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中央结算公司供给以下四种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交割和款项结算并互为约束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指收券方确定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向付券方支付款项后并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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