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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12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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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本章着重介绍物权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物权的含义、特征、客体、分类、效力、变动及保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占有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仅依自己的意思就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满足自己的需求,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且他人对此支配不得干涉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之人,他们负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3、物权具有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4、物权具有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之上并存多项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且是特定物,从而能够为物权人所支配在例外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

6、物权的设立实行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7、物权为永久性或长期性的权利 如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他物权通常有存续期限,但一般期限较长 8、物权采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在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权利,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即行使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或公示方法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2、内容(1)物权的类型法定 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物权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而不能创设法律不认可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 首先,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 其次,对于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2、内容(3)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包括哪些效力及效力的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更改。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非依法定公示方法所为的物权变动,不为法律所承认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 1、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包括两方面: 一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二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 2、内容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一般而言,一个物权的客体仅能为一个独立、特定的物,各个物的集合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物权的客体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一物只能有一个主人;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数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分别享有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冲突的物权 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性质、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事例说明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 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在双方登记并交付房屋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并认为其支付的价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中的石狮子与房屋是什么关系? 2、甲是否有权利搬走该石狮子? 为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1、含义(1)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要求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2)物权的公信是指一旦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的一定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2、意义 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只有通过公示、公信原则,以公开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并保护信赖登记或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的行为人,才能是其放心交易,防止因难以预测而遭受损失,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事例说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后,甲、乙继承了父亲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将甲登记为所有权人后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乙知道后,要求丙返还房屋问题: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房屋?物权的客体(一)含义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效力所及之对象物权最主要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客体(二)物的特征 1、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即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如土地、衣服 2、须能够为人所支配 物只有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日月星辰就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须具有有用性 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生活需要,既可表现为物质价值,也可以表现为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价值 物权的客体(二)物的特征 4、须特定化 物成为物权的客体时,必须予以特定化,以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 5、须为独立物 这是指物的单独、个别的存在,即必须是独立的一个物物权的客体通过习题理解民法上物的特点以下选项中被视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人的尸体 B.人民币 C.商标 D.情书 E.假肢 F.捐赠的器官 物的分类(一)不动产与动产划分标准: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会损坏其价值 1、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如电视机 2、不动产是指在性质上依一般方法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如房屋划分意义: 、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须交付标的物。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物的分类(二)主物与从物划分标准:一人所有的两个物各自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 1、主物是指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是指在数个独立物的结合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物的分类以习题理解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锁与钥匙 B.乙的房屋与窗子 C.丙的上衣与裤子 D.丁的电视机与遥控器物的分类(三)原物与孳息划分标准:两物之间是否存在产生关系 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产生新的物,如产奶的奶牛 2、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性质而产生的孳息,如果实;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如租金物的分类以习题理解孳息的含义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出租房屋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物权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 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划分标准: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物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定限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物权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 2、自物权与他物权(1)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划分标准:物权的客体不同(1)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2)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动产物权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权利物权物权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 4、主物权与从物权 划分标准: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1)主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2)从物权是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物权的分类(二)物权法中的分类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物权法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物权物权法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的分类(二)物权法中的分类 3、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它不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某种权利,只要在事实上对物进行管领和支配,就成立占有它虽然不是一种物权,却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的含义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主要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与之冲突的物权的效力,如:l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l同一土地的地上和地下可以成立数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l同一动产上可以并存抵押权、质权;l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类型的物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物权的优先效力 、含义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的物权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物权间的优先效力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当性质或内容上能够相容的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如:l先设立的用益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用益物权;l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l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

l例外:后设立的他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所有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般均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例外,如:l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l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l基于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某些物权:这主要是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政策,如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受偿以事例说明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案例一: 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而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又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另外,甲还欠丁300万元现甲无钱付给乙、丙、丁,丁申请法院拍卖甲的办公大楼,得款700万问题: 1、乙、丙二人的抵押权都有效么? 2、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乙、丙谁先受偿? 3、丁能否先于乙受偿?以事例说明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案例二: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乙第二天知道后,要求丙交玉器交出来,理由是乙买玉器在先,丙买玉器在后问题: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3、乙是否能够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4、乙是否有损失?如果有,那么,该损失应当由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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