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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系统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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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系统表.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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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表格古代法律制度朝代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主要律典主要罪名刑罚刑罚适用原则民事法律内容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审判制度夏1、 神权法思想2、 血亲思想刑、礼誓《禹刑》《甘誓》昏、墨、贼;不孝 五刑(墨、劓 剕、宫、大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理士蒙士天罚神判商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神判)刑、礼誓、命《汤刑》不吉不迪颠越不恭五刑 1、 所有权 王有制;2、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3、 继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司寇士蒙士天罚神判西周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礼、刑、诰、誓、训、命《周礼》《九刑》《吕刑》五刑;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1、所有权2、契约:质剂、傅别3、婚姻制度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离婚:七出三不去大司寇乡士遂士1、民刑案件的区分;2、告诉与审理;3、五听;4、证据制度;5、读鞫、乞鞫制度;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秦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 程、课、廷行事《秦律》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婚姻家庭罪1、笞刑;2、徒刑; 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3、流放刑; 4、肉刑; 5、死刑;6、羞辱刑; 7、经济刑; 8、身份刑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和过失;3、累犯、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4、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5、实行连坐;6、诬告反坐1、所有权2、婚姻制度 婚姻登记制度;对于夫权的维护和限制廷尉郡(郡守);县(县令)1告诉 公室告 非公室告2、调查取证3、审讯和判决4、复审汉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律 令 科 比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1、危害中央集权罪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死刑,殊死;肉刑;徒刑,女徒顾山;罚金刑;徙边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矜老恤幼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1、行为能力的确定2、所有权3、债4、婚姻和继承制度廷尉郡(郡守);县(县令)告劾;拘捕和审理;判决和乞鞠;录囚;春秋决狱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引礼入法(三国时期:重视法治;两晋时期,礼有等差; 南北朝时期,以德礼为主,引礼入法律 令 科 比 格 式《魏律》《晋律》《北齐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1、死刑;2、流刑;3、徒刑;4、鞭刑 5、杖刑6、废除宫刑和斩右趾1、八议;2、官当 ;3、准五服以制罪、4、存留养亲品官占田制大理寺州(刺史);郡守;县令1、建立了直诉制度; 2、盛行刑讯逼供; 3、死刑复核制度形成隋  《开皇律》《大业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五刑:死刑(两等);流刑(三等);徒刑、杖刑、笞刑(五等) 区分公罪与私罪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州(刺史);县(县令) 唐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律 令 格 式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1、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十恶);2、侵犯人身的伤害罪;六杀;3、侵犯官私财产罪;六赃4、伪造罪5、诬告罪五刑1、累犯加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共犯区分首从;5、数罪并罚的原则;6、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7、 化外人案件的处理1、民事权利主体和行为能力;2、所有权3、债和买卖契约立法4、婚姻制度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制定婚书;婚姻的限制性条件;婚姻的解除:出妻、义绝、和离;5、继承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州(刺史);县(县令)1、告诉2、审判制度 3、上诉及复审4、死刑复奏制度5、判决的执行宋1、从立法严、用法恕到立法贵乎中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编敕 编例《宋刑统》重法地法贪墨罪;贼盗罪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杖处死 租佃制度;典卖制度;继承:宋代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办法: “立继”和“命继”。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审刑院路(提点刑狱司);州(知州);县(知县)1、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2、皇帝躬亲狱讼;3、重视勘验证据;4、鞫谳分司制度;5、翻异别勘制度;6、理雪制度明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3、法贵简当 《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问刑条例》;奸党罪;贪墨罪充军;枷号刑;凌迟;廷杖刑轻其轻罪,重其重罪1.所有权2.租佃法律关系3.婚姻、继承制度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1、省(提刑按察司);府(知府);县(知县)2、厂卫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禁止越诉;3、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发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机关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律、则例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凌迟;充军;发遣;枷号 1、扩大自首适用范围;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省督抚;省按察司;府(知府);县(知县)近代法律制度时间宪法性法律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商事立法诉讼法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清末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9月完成,未及公布•结构内容: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37章1 569条1、《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但该律并未全部完成,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5章260条,未能颁行1、中央司法机构改革(1)刑部改法部(2)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设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2、地方:四级三审制•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区分刑事、民事诉讼•审判权、检察权分立•建立律师制度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公布,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2、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正式公布,预定至宣统五年正式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2、《大清商律草案》•也叫《志田案》,1909年1月完成,但未颁布施行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行,5章120条,是一部过渡性法规。

3、《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农工商部在1910年拟定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1月提交资政院审议,但因辛亥革命爆发而未能成议,未颁布3、《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能颁行南京临时政府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公布,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中央司法机关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最高审判机关是临时中央裁判所 •地方司法机关:未能完全建立•禁止非法逮捕拘禁•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废止体罚制度 •罪人不孥,反对株连•公开审判 •律师辩护制度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公布(1)临时约法列有人民专章;(2)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北京政府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在天坛祈年殿通过•国会采用两院制,并增设国务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关•继续采用责任内阁制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4月30日颁布•删修《大清新刑律》而成,其体例、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1、援用《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一)普通法院系统和平政院 1. 普通法院 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二)特别法院系统•军事审判机关•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行政诉讼相对独立•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2、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2、《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12月24日颁布,15条2、《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1926年完成。

共计五编: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但这一草案未能正式通过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又称贿选宪法,13章141条,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1、《训政纲领》•1928年公布,全文6条,中心内容是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1、《中华民国刑法》(1)“二八”刑法:1928年3月10日公布,9月1日实施这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也称“旧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387条(2)“三五”刑法:1935年1月1月公布,7月1日实施,称“新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47章357条1、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1年分别编撰,陆续颁布实施,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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