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中国企业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效劳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XX省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效劳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开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当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标准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当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效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国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效劳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成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3、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效劳;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当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局部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方案;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执行副会长依据会长安排,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开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开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开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部门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工程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前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那么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工程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