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法, ,税税, ,增加增加篇一: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合同类型反映的是交易的性质,交易的性质不同交纳的流转税也不相同的合同类型涉及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所得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得税的区分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属性,即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以区别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我们将主要讨论在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合同类型涉及应纳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一、合同类型涉及应缴纳流转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合同法根据合同标的不同规定了 15 种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其他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不动产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一)买卖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分为动产的买卖合同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有形动产的买卖合同即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有形动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二)赠与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个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一般不负纳税义务,仅受赠一方负有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单位捐赠的,捐赠与接受捐赠一方都可能负有纳税义务单位捐赠动产的,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捐赠不动产的应按营业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接受捐赠的一方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三)承揽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项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合同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承揽合同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加工劳务所谓的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 (2)修理修配劳务所谓的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劳务活动,但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复制、测试、检验等劳务。
这里增值税和营业税可能发生交叉的是复印行业提供复印劳务的收入虽然包括了纸张的价款,但主要是劳务服务如果复印社复制大量的书刊资料出售,则属于复制销售产品,就应当征收增值税四)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点是:(1)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2)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垫付委托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有偿委托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代理业的征税项目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最常见的是受托代购代销货物,即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并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合同代购代销合同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在区分上比较复杂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作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只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取得的收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购货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确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则为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均应缴纳增值税对行纪合同取得的手续费或报酬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五)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从整体看一个销售行为即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又包括非应税劳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就是一个交易行为即含有主合同又包含一个从合同的交易关系所谓的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的从合同就是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合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从合同关系上分析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交易关系具有主从性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表现为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其中货物销售是主合同关系,非应税劳务是从合同关系如一个货物生产销售企业,在与某一客户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的同时,在合同中又约定由甲方送货上门,而送货又是由甲企业自己的非独立核算的机构的运输工具运送的,价款和运费是分别标明的,这无疑是在主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运输合同其中销售合同是主合同,运输合同是从合同因为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购买方自己运输,还可以约定由销售方代办运输甲方负责运输的劳务收入就属非应税劳务,就应当作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甲方代办托运,代垫运费并且发票是运输方直接开给并由甲方转交给买方的,则是另外一种合同关系,对这部分运费不征收增值税再有销售某种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收取调试费,这也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设备销售收入和调试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是指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又涉及销售货物的销售行为如移动通讯服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话费、赠”活动,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另外加一个赠的附赠合同其中电信服务合同是主合同,赠合同是从合同,附赠的合同以服务合同的成就和履行为条件所以,对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对附赠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反过来如果经销电信器材的商店附赠的行为,则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的交易发生时间具有同时性即混合销售中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是同时发生的而不是分别发生的 (3)合同当事人的同一性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当事人不一致则构成另外的合同关系这三点特征也是混合销售行为区别于兼营篇二:包含税合同法眼看税案:包税合同条款有效否?李利威一、案例描述: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A 将办公楼发包给 B 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款 5000 万元,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 A 公司承担。
合同履行后,A 公司代 B 公司支付税金 280 万元,取得税务局代开的金额为 5000 万元的发票一张,抬头为 B 的完税凭证一张A 公司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 5280 万 贷:银行存款 5280 万,然后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以此计提折旧 264 万元上述事项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稽查局认定,A 公司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将 A 公司负担 B 公司税金计入房产原值计提折旧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理意见为,补税、滞纳金,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二、税务律师观点1、包税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 B,B 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A 缴纳税款?要回答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款确定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誉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最好地诠释了那句妇孺皆知的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 做个比喻,划一个圈,圈内是法规定不可为的雷区,凡踏入者粉身碎骨、灰飞烟灭;圈外则是任合同双方纵横驰骋的广阔空间,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也就是说,私法领域的合同,有效是常态,无效是例外,如果合同轻易即被推翻,立合同者常恐慌于合同之无效,则合同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
因此,订立合同时,我们仅需牢记圈内禁区的规矩,不触碰这些警戒线即可这些不得触碰的红线有哪些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道警戒线,分别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 A 负担税款是否触碰了上述五道红线呢?第一,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 负担税款完全基于其在合同谈判中的利益权衡,属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无欺诈、胁迫情节发生;第二,无论是 A,亦或是B,均没有非法目的,因此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实在无法强按在其头上;第三,该包税条款是否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呢?包税条款并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只是该税款是由 A 还是 B 上缴税务机关而已第四,该条款损害公共利益否?显然,这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最后,我们来看看包税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纵观各个税种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却未见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纳税人不得约定税款由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因此,包税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称此条款是规避法律应属无效,实属对于法律的误读那么税法对纳税义务主体的规定和合同中由对方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矛盾呢?答案是前者属于公法领域,系法律规定的 B 纳税义务;后者属于私法领域,系合同约定 A负担税款义务,两者好似两条平行线,各行其道、并行不悖、互不干扰法定的纳税主体和约定的负税主体,从义务来源到到履行保障均不相同,完全是两个世界、两个平面明白了以上法理,我们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A和 B 的包税合同是有效的,B 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也是毋庸置疑的如果 B 未依合同约定交税,公法领域不会因包税合同的存在,而踏入私法领域,税务局处罚的主体仍然为B但私法领域,B 可以告 A 言而无信,导致自己被罚,要求 A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2、包税合同税款计算的误区在我国,流转税除增值税外,均为价内税,即其税基应该包含税金由于包税合同税金由对方承担,因此其价款是含税价此时,如正确计算税款,需先将含税合同价还原为不含税价,再以此计算税金。
在本案中,A 公司支付B 公司不含税工程款 5000 万元,在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时,应先还原为含税价再计算,即 5000÷(%)×%=万元因此,A 公司正确的做法应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万元,取得金额为万元的发票,A 公司的财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万元 贷:银行存款 万元,后附凭证为合同、金额为万元的发票,金额为 5000 万元的付款凭证3、包税税金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假设在本案中 A 正确计算了税款,并取得了万元的发票,那么 A 替 B 负担的万元税金,是否能在 A 公司扣除呢?该问题取决于该税金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即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相关性”的判定,类似的还有企业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对此,纳税人众口一词,符合相关性原则,其理由显而易见,不为取得收入何至于签合同?不包税,何至于合同价款如此低,包税是双方谈判利益博弈后的产物,怎可胡言“不具有相关性”?而税务局,笔者见到三种观点:第一种,同意税前扣除派除了具有相关性,该派另提出,包税与不包税并未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也未影响税款的入库属地,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