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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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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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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总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 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铁路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题了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 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第一编技技术术设设备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 1 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 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第 2 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 4 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涉及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 5 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 6 条铁路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第 7 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 建立必需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研读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监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 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 后,方准交付使用第 8 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 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开始使用第 9 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 10 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 11 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 12 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第 13 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 界(附图 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 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 2)第 14 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第 1 表客货共线铁路 线间 距顺名称序v≤120km/h线间最小距离(mm) 4000 4200 440053001区间 120km/h<口≤160km/h双线 160km/h<口≤200km/h 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3 站内正线无列检作业v≤120km/h一般500050005 500 4 站内正线有与相列改建特别困5000难一般6000邻到检发线作 120km/h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 的水平距离, 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 1 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第 15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措施养护维修及检查第 16 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第 17 条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 18 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 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第 19 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 水电段段长 (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 为委员, 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 20 条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 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跨越剑河、书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合唱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和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梁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 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 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货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 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美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 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没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惊醒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量、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救援设备第 21 条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 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铁道部、 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 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第 22 条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起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对水流量大、 河床不稳定的桥梁, 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第 23 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 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 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 24 条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 25 条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扩货运输服务的建筑物的等主要处所, 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检测设备第 26 条 铁路行车安全检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 应具备检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自动检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第 27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 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急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一般要求一般要求第 28 条为了保证线路、 桥隧的质量, 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 线路、桥隧大修队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 29 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铺筑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梁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铁路线路第 30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第 31 条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 3 表和第 4 表 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坡度规定如第 5 表和第 6 表:第 3 表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线路等级路段设计行车200速度(km/h)一般特殊困难3500280020001600第 4 表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1200800120080060050016012012080ⅠⅡ 铁路等级牵引种类电力内燃Ⅰ一般6.06.0困难15.012.0一般6.06.0Ⅱ困难20.015.0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 内燃牵引的可用至 25‰, 电力牵引的可用至 30‰。

第 5 表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m)设计速度(km/h)200250350一般2200(2000)4000(3200)7000困难2000(1800)3500(2800)——(5500)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第 32 条 车站应设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 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 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 6‰的坡道上, 且不应连续设置, 并保证类车的起动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 6 表中规定的数值第 6 表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区段站、 编组站中间站 一般2001601208008060020001600350020001200困难28001600800600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第 33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路路基基第 34 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路肩宽度: 线路设计速度为 200km/h 路段的路堤、 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 1.0m;线路设计速度为 160km/h 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 0.8m, 路堑不应小于 0.6m 迁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 3.5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 0.5m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第 35 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 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 36 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对全长 500m 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 1000m 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 500m 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第 37 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第 38 条 桥梁、 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 避车台、 避车洞、 电缆沟 (槽) 、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 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 3.00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 160km/h 区段的桥梁危 3.75m; 桥面布置应适应进行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和在栏杆内侧行驶桥梁检查车的需要 净高效益 5.00m 通行机动车辆的 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声设施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 及其以上、双线4km 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轨轨道道第 39 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 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运煤专线等重载线路可采用 75kg/m 钢轨轨道结构)速度 120km/h 以上至 200km/h 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 40 条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 1435mm,曲线轨距按第 7表规定加宽第 7 表曲线轨距加宽值曲线半径 R(m)R≥350350>R≥300R<300加宽值(mm)0515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偏差规定见第 9 表 第 8 表线路、道岔轨距容许偏差160<线路速度等级(km/h)υ ≤120120<υ ≤160υ ≤200线路(mm)道岔(mm)+6,-2+3,-2+4,-2+3,-2±2±2第 41 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客货共线的双线地段不得超过 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 125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9 表:第 9 表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160<线路速度等级(km/h)υ ≤120120<υ ≤160υ ≤200正线及到发线道岔其他线4mm4mm6mm4mm4mm-3mm3mm-第 42 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 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25 米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 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 43 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第 44 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 80km/h 以上至 140km/h 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30 号;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 50km/h 以上至 80km/h 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8 号;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 50km/h 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 12 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 9 号;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9 号;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 9 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 12 号;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7 号;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 6.5 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第 45 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 120km/h 以上并小于 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 160km/h 及以上至 200km/h 或货车轴重 25t 的区段, 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 1: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第 46 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 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2.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4.在尖轨、 可动心轨顶面宽 50mm 及其以上的断面处, 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底面低于翼轨顶面 2mm 及以上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 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 6mm,到发线上超过 8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0mm;60kg/m 及以上钢轨,路允许速度大于 120km/h 的正线上超过 6mm,其他正线上超过 8mm,到发线上超过 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1mm。

33kg/m 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 40mm 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 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 6mm,到发线上超过 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 及以上钢轨,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 的正线上超过 6mm,其他正线上超过 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 宽 40mm 断面及可动心轨宽 20mm 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 6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kg/m 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 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 1348mm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 2 根螺栓缺少或折损第 47 条 联锁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限位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第 48 条列车运行速度 120km/h 及以上的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 120km/h 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扩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定道口的等级、标准及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管理机构决定第 49 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 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置铁路道口的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有人看守道口根据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类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人看守的人行过道:应设置警示灯、道口自动信号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性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在电气化铁路上, 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 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第 50 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同意;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同意;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同意;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同意,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 51 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第 52 条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线及避难线第 53 条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 6‰下坡道的车站, 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m第 54 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第 55 条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设备等条件确定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第 56 条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讯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测、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厂所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 并按周期惊醒中修和大修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在机务段内设有机车无线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场所第 57 条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 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第 58 条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及超限告警第 59 条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信号 第 60 条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第 61 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 1000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 800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 400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 200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 200m第 62 条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特殊情况需设矮型或半高柱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 63 条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特殊 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 64 条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 (顺向为警冲标) 不少于 50m 的地点, 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 400m双线自动闭塞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第 65 条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第 66 条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应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类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要求在自动闭塞区段内, 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 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 应涂三条 黑斜线,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第 67 条在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 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专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 50m第 68 条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 可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 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h 的区段, 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 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 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 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 100m 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第 69 条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 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 (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h 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 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 400m 及其以上,但小于 800m 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 号机不准开放。

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 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第 70 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第 71 条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第 72 条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第 73 条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第 74 条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第 75 条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第 76 条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 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 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第 77 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 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第 78 条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联锁第 79 条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第 80 条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 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 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得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 心轨与翼轨间有 4mm 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第 81 条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第 82 条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 83 条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 84 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闭塞第 85 条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 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 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第 86 条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 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第 87 条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第 88 条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调度指挥管理中心、铁路局调度指挥管理中心及基层调度指挥管理网三级构成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 并 传送到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第 89 条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 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可采用单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连第 90 条 调度集中应由调度中心、车站设备以及调度中心与车站之间的网络设备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具备集中联锁,区间应具备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调度集中应具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并实现列车作业和调车作业的统一控制, 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当调度集中设备故障、维修、施工和运输需要以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经车站人工操作,由中心控制转为车站控制 第 91 条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第 92 条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车站正线、到发线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机车信号的显示, 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第 93 条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 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确信息第 94 条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作,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进行安全防护第 95 条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60km/h 的区段,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列车,应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 96 条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 50V 时,电压波动范围为±10%;直流输出电压为 110V 时,电压波动范围为-20%~+5%。

驼峰信号第 97 条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第 98 条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装设集中联锁设备的驼峰头部调车进路 (线束溜放区除外)应符合联锁的相关规定第 99 条设有车辆减速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用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第 100 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雕塑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 连续式采用减速定调速方式根据车辆减速器和转辙机对动力供应的要求,可设置专用动力站动力站控制方式应能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保证不间断地向全场供给动力, 并应设监测设备 第 101 条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 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 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 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 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 通知峰顶调车人员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第 102 条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 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 自动栏杆 (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路方向设置提示牌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通信第 103 条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基础通信网应根据铁路运输和铁路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调度通信应满足铁路运输组织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铁路自动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第 104 条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固定、移动); 2.专用(固定、移动),包括调度、车站(场)通信、站间行车、各工种专用等; 3.会议; 4.广播; 5.数据承载; 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无线传送,列车进路预告,无线车次号校核,列车尾部风压信息反馈,列车接近通知,列车防护报警、道口报警、调车数据传送等); 7.图像通信(电视会议、监视图像传送等); 8.客运综合信息(列车到发通告、引导显示、查询、广播、时钟、监视、视讯等); 9.应急通信; 10.安全预警等。

第 105 条列车调度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 机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并根据需要允许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道人员在区间临时加入通话站间行车及扳道,禁止其他接入列车调度、站间行车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第 106 条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系统,一般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并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 临时加入通话; 道口看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列车无线调度(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第 107 条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大型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 每隔1.5km 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 108 条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 GSM-R 承担 第 109 条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信号及通信线路第 110 条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 2500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 30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 4500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 7000mm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 1000mm,在市区外不小于 2000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 750mm,在市区外不小于 2000mm严禁在信号、 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措施第 111 条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 广播线或其他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 112 条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 列车调度; 2. 站间行车、扳道;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网络通道; 4.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传输通道; 5.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网络通道; 6.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网络通道(ATIS); 7.其他 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第 113 条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建和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铁路信息系统, 并同期交付使用铁道部、 铁路局应设立信息技术机构,负责铁路信息化的建设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建有信息系统的站、段由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 114 条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一类设备: 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并且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应提供 7 日×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和维护管理;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应采用容错容灾、 监控诊断、 数据备份与恢复、 网络及信息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按照一级负荷供电; 应采用防止强电、 雷电、 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装置,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正常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二类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应提供不低于 5 日×8 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可适当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第 115 条铁路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测试、 评审和认定修改使用中的应用软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审,并建立修改档案第 116 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 内部服务网和安全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网骨干设备应采取冗余和备份配置 外部服务网和内部服务网的配置根据需要确定禁止安全生产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 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之间,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隔离, 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资源 对于安全要求特别高的系统,可在安全生产网中划分出逻辑上或物理上相对独立的业务子系统专网,实行强制保护 第 117 条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 涉及安全和商业机密的运行数据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第 118 条铁路信息系统的各项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铁路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应设在安全区域。

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和泄露、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检测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 119 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 生产调度与运行、技术支持、网络维护、应用软件维护、数据维护、信息安全管理、设备维修、资产管理等各级信息管理、 技术部门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软件应纳入资产管理铁路信息系统技术设备维修与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 重在维护、及时修理的原则重要信息系统停机试试维护检修和升级改造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铁路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新项目的开发和测试等其它用途, 技术设备变更应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站场设备第 120 条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 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 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等; 5.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 应有货物装卸线, 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6.机务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车站, 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7.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8.编组站、区段站应根据作业需要,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加速顶等调速设备; 9.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10.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设备、站场无线通信、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硬路面的通道; 11.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 12. 无线调车设备; 13.设置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备等。

14.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成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表、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第 121 条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电子安全检查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设备等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广播设备,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大、中型客运站应设有站前广场,广场大小、道路、旅客和车辆流线应与城市规划及公共交通系统相协调; 旅客站台应有雨棚, 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 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 120km/h 时,1000mm;列车通过速度120km/h 以上至 160km/h 时, 1500mm; 列车通过速度 160km/h 以上至 200km/h 时,2000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 1000mm 处设栅栏防护第 122 条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问讯、交付等 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货运安全监测及防护等设备。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 应分设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六章机车车辆机车设备第 123 条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 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运、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 1‰第 124 条机务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检查、 检测、修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机车运转整备场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整备线 和检查坑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清洗、保养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小修、辅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等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内燃机务段还应有使用 1~2 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油库。

第 125 条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机车第 126 条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第 127 条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机车上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用通信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 机车防火监视装置、 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 (轴温报警装置) 、车顶绝缘检测装置、自动过分相装置、空调,电力机车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空等设备;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 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 供电源单司机值乘的机车还应具有车内通信、卫生等设施第 128 条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 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 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执行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进行第 129 条机车实行年度鉴定第 130 条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 机车乘务制度方式由铁路局确定第 131 条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车的牵引、走形、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设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 10 表) ;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车论踏面的缓解间隙为 4mm~8mm第 10 表)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 815~890mm 4.轮对:(1) 轮对内侧距离为 1353mm,允许偏差为±3mm;(2) 轮箍或轮毂不松弛;(3) 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4) 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 18mm,并无碾堆;(5) 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 0.7mm;(6) 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 40mm,深度不超过 1mm;(7) 车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 H 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 11 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 25mm 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第 11 表)(8) 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 7mm, 采用轮缘高度为 25mm 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 10mm。

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 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第 132 条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 机车走形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隐形信息进行转储、分析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等须由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第 133 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制定的规则设置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 超速防护设备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 个月车辆设备第 134 条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

第 135 条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 (简称修车库) 、 油漆库、 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试验、化验、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及检测、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轴温报警、客车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和车辆信息化系统的设备和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 1‰第 136 条 客车技术整备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落轮坑、起重、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排烟除尘、 暖去预热、车电检修、配件检修、照明、污水处理等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须有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镟修等设备和设施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站场对讲、广播统计有货车技术检查作业的车站或枢纽应设站修线站修线须有修车库、材料配件库、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试验、风管路、水管路、电焊回路、照明等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应有轮对镟修设备在干线及繁忙干线上,须设配智能跟踪装置的红外线轴温探测网,轴温探测张的间距一般按30km设置, 铁路局设车辆运行安全重心监测站和行调复示终端,车辆段设车辆运行安全信息复示终端, 货车技术作业场设车辆惊醒安全中心复示站。

第 137 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车辆第 138 条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第 139 条车辆应有明显的标记:路徽、车号(型号及号码)、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货车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 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第 140 条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h 的客车分为厂修、 段修、 辅修; 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的客车,修程为 A1、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第 141 条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机械冷藏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 上水;加冰冷藏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 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 142 条(第 135 条)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扛侧滚扭干必须有保安装置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 最高运行速度 120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电空制动机、 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 最高运行速度 160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 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 查、校对并施封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第 143 条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用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 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第 144 条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 1353mm,其允许偏差为±3mm;轮辋宽度小于 135mm 的,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第 145 条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 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 90 吨及其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

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动车组第 146 条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可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可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第 147 条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的简称、车型、车号、定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 的标识 第 148 条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第 149 条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检修基地设检修库、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不解编的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和排污作业在运用基地所完成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第 150 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第 151 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 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第 152 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供电、给水及其设备牵引供电第 153 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第 154 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 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 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 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 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 0.9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进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街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 关应纳入远动控制第 155 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 12 表。

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列 车 运 行 速 度(km/h)v≤120120<v≤160160<v≤200综 合 张 力(kN)252830接 触 线 张 力(kN)101315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 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 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 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 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 6330mm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第 156 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 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 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 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 500mm当海拔超过 1000m 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 5000mm 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第 157 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 以上至110kV 电线路,不小于 3000mm;220kV 电线路,不小于 4000 mm;330kV 电线路,不小于 5000mm;500kV 电线路,不少于 6000mm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 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第 158 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 行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电力、给水第 159 条 供电设备应具备: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10kv 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

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第 160 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 110kV、35(63)kV、10kV 或 380V/220V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35kV 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 值的 10%;(2)10kV 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3)220V 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第 161 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时, 其导线在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1.500kV 线路,不小于 14000mm;2.330kV 线路,不小于 9500mm;3.220kV 线路,不小于 8500mm;4.110kV 及其以下线路,不小于 7500mm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1.380V 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 3100mm,既有线不小于 2450mm 并逐步改造;2.10kV 高压线路,不小于 3100mm;3.35kV 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 3100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第 162 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 水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第 163 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第 164 条铁路生产办公用房、 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销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房屋、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第 165 条铁路局应组织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 166 条铁路房屋建筑物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 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严重侵限的三级站场建筑物,应立即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侵限的二级站场建筑物,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九章铁路用地第 167 条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必须满铁路运输生产及行车安全需要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铁路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分层负责制度第 168 条铁路局要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应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 第 169 条铁路单位须按土地利用规划和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专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时,按管理权限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 170 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 检查,发现侵害铁路用地的现象,要采取措施综合处治理, 对危机行车安全的用地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处理第 171 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在体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埋设铁路地界标桩,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地界标桩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铁路地界标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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