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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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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华南(珠海)物流中心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华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挂牌成立负责广州、福建、海南的成品油(汽柴油)市场开发与销售业务,是华南市场上运用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资源、保障供应的主要油品供应商,管理中国石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海南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我国燃料油市场中,广东省是全国燃料油需求量最大的省份在进口方面,2004年和2005年广东省的燃料油进口量接近全国的三分之二,扩大成品油和燃料油库容规模、提高经营能力,不仅有利于扩大中国石油的市场分额,而且可以加大对国外石油资源的利用,从而起到缓解广东省及华南地区以至全国石油资源紧张的供需矛盾基于以上考虑,华南公司拟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栏岛临港工业区的油气化工品码头仓储区建设大型油品物流仓储项目项目的主要功能和市场目标是燃料油、成品油、液化气、化工品的商业中转、商业仓储、转口贸易,市场目标是服务华南及其周边市场,为华南地区的成品油和燃料油供给提供保障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座库区和码头工程,其中火车装车区属二期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库区总库容约120×104m3,设计年周转量为1054×104t/a(一期为758×104t/a),周转、经营的物品包括:奥里乳化燃料油、燃料油、成品油(柴油和汽油)、液体化工品(对二甲苯、烷基苯、乙二醇)、LPG等码头建设5个泊位,共占用两岸线,码头水运进出的总吞吐量为1723×104t/a另外在库区内配套建设汽车装车栈台、油气回收系统、输送泵棚、计量站、阴极保护站、消防站及泡沫站、污水处理场、事故排放池、应急发电站、变电所及配电间、氮气系统、化验维抢修、综合办公楼等辅助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库区部分占地面积约39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中国石油华南(珠海)物流中心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31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Tel:0532-83893184 Fax:0532-838814451 总则1.1 评价目的与原则1.1.1 评价目的(1)通过现场调研、遥感影像分析、资料收集等手段,查清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限制因素、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背景状况。

2)通过工程分析,明确本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排放强度,分析环境污染的影响特征,预测和评价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应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3)论证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清洁生产水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及生产阶段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和建议4)论证项目选址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及该项目对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符合及相容性5)分析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上述评价,论证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新建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1.1.2 评价原则(1)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珠海临港工业区规划、珠海港口功能区划等开展环评工作评价工作坚持政策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实事求实和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一控双达标”、“节约用水”的原则;针对拟建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救措施及建议;(4)尽量利用现有有效资料,避免重复工作,结合类比调查和现状监测进行评价1.2 评价依据1.2.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修正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2 行政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月1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2.3 部门规章(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2000年10月25日);(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质安字[2005]78号,2005年3月2日)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环发[1998]089号1998年1月);(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1.2.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9日修正);(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5)《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1日);(6)《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7)《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8)《珠海临港工业区规划》;(9)《珠海市海洋环境功能区划》(2005年);(10)《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珠府[1996]51号)。

1.2.5 技术规范与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则》(HJ/T 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6)《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04);(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1997);(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1.2.6 项目依据(1)“委托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2006年8月;(2)“中国石油华南(珠海)物流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2006年6月1.3 评价标准1.3.1 环境质量标准1.3.1.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评价区位于珠海临港工业区内,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37条,临港工业区大气环境功能属三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3-1。

1.3.1.2 海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39条海域环境分区,临港工业区属三类海域,环境目标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标准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珠海环境功能区划表》,本项目所在海域属珠海港口功能区,主要功能为港口、工业功能区范围:高栏岛西部沿荷包岛北部、大忙岛东部海域,平均宽度5km,长度32km水质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3-21.3.1.3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评价采用《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第三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1.3-31.3.1.4 噪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37条和《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临港工业区声环境功能属于城市3类区(工业集中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3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1.3-41.3.2 污染物排放标准1.3.2.1 废气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5第二时段的限值,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分别执行(DB44/27-2001)表2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限值。

废气排放的各标准值见表1.3-51.3.2.2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珠海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本项目污水处理场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CJ3082-1999)中最高允许浓度(见附件3),具体标准值见表1.3-61.3.2.3 噪声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Ⅲ类标准,详见表1.3-7施工期执行《珠海市噪声控制标准DB44/6794)III类标准:机械设备边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70dbA;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A,夜间55dbA1.4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本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加热锅炉燃烧废气,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无组织挥发,风险事故状态下油品和化工品的泄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SO2、NOX、烟尘、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本项目的主要生产废水是库区、轮船和码头排水、以及锅炉和生活污水,正常及非正常状态下产生的废水污染因子为:pH、COD、BOD5、SS、石油类、氨氮、硫化物、挥发酚等另外,本项目的主要污染因子还有: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评价因子确定根据项目排污特征,污染物特性、环境标准、排放标准等,确定本次评价的环境现状评价因子和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见表1.4-3。

表1.4-3 评价因子一览表序号项目评价因子1环境空气现状评价SO2、NO2、PM10、非甲烷总烃、二甲苯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SO2、NO2、非甲烷总烃、二甲苯3海水现状评价pH、盐度、SS、CODMn、DO、硫化物、石油类、BOD5、挥发性酚、苯系物、无机氮、活性磷酸盐4海水环境影响评价石油类、SS、CODMn、BOD55海洋沉积物现状评价Hg、Pb、石油类、硫化物、有机碳、pH6海洋沉积物影响评价Hg、Pb、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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