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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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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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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1、总则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 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办医发 [2006J32 号)的精神,制度本制度2、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 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3、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 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结果等住院病人 入院前外院的重要检查资料,必须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 料4、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 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经我院临床医师认真诊查病人,并 认为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 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其检查、检验结果, 不再重复检查5、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对不属互认范围 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 给予记载急诊、急救病人不受此限制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 (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 生变化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 疗措施前)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需要增强扫描 等。

6、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 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 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 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 像) ,应予认可7、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的动态观察出 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 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 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 ,因影响其 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临床医师确定8、 下列医学检验予以互认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 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Y-谷 氨酰转移酶(CGT)、肌酐(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 (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 肝三系(HBV-M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HBV-DNA) 、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 (AFP) 、癌胚抗原 (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检类的骨髓检验,微 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

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 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 钙离子(Ca++)、无机磷(P++)、镁离子(Mg++ )、血常规、 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使隐血(OB)、糖(Glu,不含POCT)9、 对二级医院的病理检查结果,应要求病人提供病理 切片,经我院病理室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可10、 各科室要落实好对相关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 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 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 资料11、 临床医师要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 择检查项目,避免过份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验和 重复检查12、 临床医师要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 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 历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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