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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章教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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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章教案》PPT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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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所有权制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我国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限制和征收征用制度、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掌握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种类,共有的种类、效力以及动产所有权的特别的取得方式重点和难点:征收、征用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学时数:6学时1精选ppt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理论和立法上来看有具体列举式和抽象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采用的是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的定义方式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综合两种定义方式之所长,我们对所有权作如此定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2精选ppt(二)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支配性、效力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3精选ppt二、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有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所谓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可以实施的行为的可能性,而所谓消极的权能则是指行为人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有四项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4精选ppt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妨害排除力,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5精选ppt三、所有权的分类所有权可以从主体、客体、主体的数量等方面作出不同的分类了解这些分类,对于理解所有权的本质、功能及不同所有权的特点、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所有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又称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6精选ppt3、私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个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4、法律对企业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的特别规定(1)法人所有权 法人作为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能够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权,此时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即为法人所有权物权法承认了此种所有权2)社会团体所有权7精选ppt(二)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所有权可以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在主体范围的限制、取得方式与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因而是所有权的一种基本分类,各国法律上通常也是以此分类来构建所有权制度的框架在立法上,不动产所有权通常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又有普通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分;而动产所有权,则侧重于从其取得方式角度加以规定。

三)按照主体之数量进行分类按照所有权人为一人还是为数人,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前者是指 所有人仅为一人的所有权;后者为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法人所有权是单独所有而不是共有,因为法人所有不是法人之组成成员所有,而法人亦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共同所有权关系中,不仅涉及所有权人与其他人的关系,也涉及共有人的内部关系,情况较为复杂和特殊,因此后面将专门论述8精选ppt四、征收、征用制度(一)征收、征用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物权法42条)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物权法44条)2、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征收、征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2)公共目的性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征用3)强制性(4)补偿性9精选ppt(二)征收、征用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2、补偿不同 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用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有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 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收入进行补偿。

3、适用条件不同 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例如抢险,救灾,战争等; 征收不一定是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4、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物权法42条的正确理解1、与物权法28条的关系2、与拆迁管理条例之间的关系10精选ppt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有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二)国家所有权的客体1、概括式规定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列举式规定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还做了列举式规定:(1)矿藏、水流、海域;(46条)(2)城市的土地;(47条)(3)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47条(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8条);11精选ppt(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49条)(6)无线电频谱资源;(50条)(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51条)(8)国防资产;(52条)(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52条)12精选ppt(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45条第2款)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3条) 3、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4、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55条)13精选ppt(三)国家所有权的保护:1、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41条)2、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第56条)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57条第1款)4、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57条第2款)14精选ppt二、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其同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 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2、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4、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5、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15精选ppt(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根据物权法59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须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2、根据物权法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16精选ppt3、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四)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1、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物权法第63条第1款)2、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63条第2款)17精选ppt三、私人所有权(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私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依据物权法第64、65条规定,私人所有权客体包括:(1)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2)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三)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1、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18精选ppt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9精选ppt(二)特征复合性专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身份多重性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取得专有权便取得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要素为一体、不可分为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权人20精选ppt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二、专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界定 前款所称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使用上能够独立,并且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志 前款所称专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部分在构造上、使用上可以独立,并且可以单独作为建筑物标的部分 (二)专有权人的权利 (三)专有权人的义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七十一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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