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轻武器1.1 轻武器:单兵或班组携行使用的武器包括:1.1.1 枪械:主要利用火药燃气等能量通过管件发射枪弹弹头,口径小于 20 毫米(0.78 英寸)的身管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及其他特种用途枪械1.1.2 榴弹武器:发射榴弹完成一定战斗任务的步兵近战武器包括掷弹筒、迫炮式榴弹发射器、无坐力发射器、火箭发射器、榴弹发射器、榴弹弹射器、单兵制导武器、手榴弹及其他各种榴弹发射器1.1.3 特种装备:用于爆破、布雷、探雷、排雷、纵火、发烟、照明、信号、防暴乱及其他各种特殊任务的单兵或班组携行使用的武器1.1.4 轻便激光干扰装置1.1.5 冷兵器包括刺刀、多用途刀具、伞兵刀、飞行员刀及其他军用刀具1.2 配用于本类 1.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瞄准具、夜瞄具、消音器、抑制器和闪光抑制器1.3 本类 1.1 至 1.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1.4 与本类 1.1 至 1.3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 、服务以及生产本类1.1 至 1.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二类 火炮及其他发射装置2.1 火炮:利用火药燃气压力等能源抛射弹丸,口径等于和大于 20 毫米(0.78 英寸)的身管射击武器包括加农炮、榴弹炮、迫击炮、迫榴炮、火箭炮、无坐力炮、高射炮、坦克炮、反坦克炮、航炮、舰炮、岸炮及以上各种火炮的自行或自走形式2.2 各种新能源火炮2.3 配用于本类 2.1 节和 2.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瞄准具、夜瞄具、测距仪、发射架和底座2.4 军用火焰喷射器及其相关部件和装置包括储油装置、压源装置、输油管、点火装置和喷射装置2.5 本类 2.1 至 2.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2.6 与本类 2.1 至 2.5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 、服务以及生产本类2.1 至 2.5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第三类 弹药、地雷、水雷、炸弹、反坦克导弹及其他爆炸装置3.1 弹药:使用枪械、单兵或班用战斗发射器及各种身管武器、发射架(筒)发射,利用火药燃气压力或其他能源抛射弹丸及辅件的装置和零部件的总称包括:3.1.1 本清单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列全部武器配用的各种口径的枪弹、炮弹、火箭弹和榴弹及其他各种弹药。
3.1.2 与本类 3.1 节 3.1.1 项所列全部产品配套的弹丸(含引信、弹体、装填物) 、发射装药(含发射药及其附件、药筒或药包、点火具) 、弹芯、传爆药、起爆装置、底火、保险和解保装置及一次性操作高输出电源3.1.3 弹链和弹链供弹机3.2 弹药制造机械和弹药装填机械3.3 地雷:设置在地面下或地面上构成爆炸性障碍,等待目标作用(或操纵)而发火的武器包括:3.3.1 防坦克地雷、防步兵地雷和特种地雷3.3.2 地雷的雷体和引信3.4 水雷:布设在近岸浅海水域或江河、湖泊中,用于毁伤、迟滞舰船、水陆两用车辆、人员等的爆炸装置包括:3.4.1 江河水雷、滩涂水(地)雷和特种水雷3.4.2 水雷的壳体、引信、装药、起爆装置、辅助仪表、布雷附件、保持设定深度装置及其相关部件3.5 炸弹: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投放的弹药及弹药布撒器包括装药弹体、稳定装置、引信、扩爆装置、挂装弹耳以及根据用途要求附加的减速装置、制导装置和动力系统3.6 反坦克导弹:用以攻击坦克或其他装甲、工事、掩体等目标的导弹(含反坦克导弹的遥控制导和寻的制导装置) 3.7 配用于本类 3.1 至 3.6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发射装置、爆破装置、引爆装置、传火装置、雷管及瞄准、夜视装置和各种器材。
3.8 本类 3.1 至 3.7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搬运、控制、启动、监视、检测、拆除装置,软件、设备和器材3.9 军用爆炸物的销毁及清除设备3.10 为本类所列全部产品专门设计或改进的,由先进复合材料(例如:硅、石墨、碳/硼纤维丝)加工或半加工的耐烧蚀材料3.11 本类 3.1 至 3.9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3.12 与本类 3.1 至 3.11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 、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3.1 至 3.1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第四类 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4.1 坦克:具有强大直射火力、高度越野机动性和坚强装甲防护力的履带式装甲战斗车辆包括主战坦克、水陆两栖坦克、侦察坦克、空降坦克4.2 装甲车辆:具有装甲防护的各种履带或轮式军用车辆包括水陆两栖装甲车、装甲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装甲侦察车、装甲指挥车、装甲通信车、装甲电子对抗车、装甲情报处理车、装甲救护车、装甲洗消车、装甲供弹车、装甲补给车、装甲防暴车4.3 其他军用车辆:所有用于军事用途的履带式或轮式车辆(本类中不含军用工程车辆和后勤支援车辆) 。
包括特种突击车、各种火箭和导弹发射车、自行火炮底盘车、作战保障车辆、高机动多用途轮式车辆(含侦察车、防暴车等) 、其他军用专用车辆4.4 为本类 4.1 节至 4.3 节所列全部产品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底盘、动力和传动装置4.5 为本类 4.1 至 4.2 节所列产品配置的主动装甲、反应装甲装置4.6 本类 4.1 至 4.5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4.7 与本类 4.1 至 4.6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 、服务以及生产本类4.1 至 4.6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第五类 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5.1 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架桥、浮渡、涉渡、布雷、探雷、扫雷、排雷、抢救、抢修、爆破和清障及伪装等军事行动的装备与设备包括:5.1.1 军事工程建设车辆与设备包括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平路机、压路机及军用工程机械、设备、器材、工具等5.1.2 工程、抢救、抢修车辆包括坦克抢救车、装甲抢修车、装甲维修工程车、坦克架桥车、路面器材(含路面车辆) 、水上浮渡、舟桥、军用桥梁(含机械化桥、栈桥) 、浮码头、涉渡器材(含轻型渡河器材) 。
5.1.3 布雷、探雷、扫雷、排雷装备、器材与车辆包括扫雷坦克、道路扫雷车、装甲扫雷车、装甲布雷车、拖式布雷车、抛撒布雷车、火箭布雷车、火箭扫雷车、火箭扫雷弹、单兵布雷装置、电子探雷器材、金属探雷器、非金属探雷器、航空炸弹探测器、火箭爆破弹、柔性爆破装置、导爆索网、扫雷滚、扫雷犁链5.1.4 破障装备与设备包括破障车、防步兵障碍物破障系统、登陆破障系统5.1.5 工程爆破器材包括火箭爆破器、掩体爆破器、爆破筒、制式炸药块、火工品、遥控起爆器5.1.6 测试与检测器材5.1.7 伪装和欺骗设备包括伪装装备与欺骗装备(含假目标、模拟装置和烟火、伪装遮障装置) 5.2 本类 5.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5.3 与本类 5.1 至 5.2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 、服务以及生产本类5.1 至 5.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第六类 军用舰船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6.1 军用舰船:为军用目的设计、建造、改进、改装和装备的,能在水面、地效翼区域或水下航行的舰船。
包括:6.1.1 作战舰船(含核动力型) 包括驱逐舰、护卫舰、护卫艇、导弹艇、鱼雷艇、猎潜舰艇、潜艇、两栖作战舰艇、登陆舰艇、巡逻艇(包括内河、湖泊巡逻艇) 、冲锋舟、军用气垫船、布雷舰(艇)、反水雷舰艇、猎、扫雷舰艇及其他特种作战舰艇6.1.2 军用辅助舰船包括援潜救生船(艇) 、海上补给供应船、医疗救护船、供应/修理船、侦察船、战斗支援后勤船、非作战支援服务船以及其他用于军事目的的特种工作舰船6.2 舰载武器系统:为形成舰艇作战能力专门设计、改进,以军用舰船或舰载飞行器为平台,从目标探测到发控的武器系统及其设备包括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舰用机枪、舰炮、火箭炮、鱼雷、水雷、导弹、深水炸弹、反潜作战装置、发控装置以及各种猎、扫、灭雷装置6.3 舰艇专用设备:为作战舰艇专门设计或改进的专用系统和设备包括: 6.3.1 舰艇动力、推进和控制设备包括核动力、柴油机、燃气轮机、蒸汽轮机、电力推进系统及动力电池、发电机、推进电机及各种螺旋桨、后传动装置6.3.2 舰艇导航系统和设备包括综合导航显控台、惯性导航系统、平台罗经、卫星导航接收设备、电罗经、磁罗经、电子海图、无线电导航系统、计程仪、测深仪、测潜仪。
6.3.3 舰艇其他专用设备与装置包括直升机着舰系统与设备、舰载无人机发射及回收设备、减摇装置、舰艇操纵系统与舵装置、潜浮控制台、空气压缩机、高压空气瓶、蓄压器、各种泵类、锚装置、舱室大气环境控制系统与设备、特种螺旋桨、各种防险救生设备和援潜救生设备6.4 舰载电子、光学装备包括海上作战使用的 C4ISR(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情报、监视、侦察以下不再加注)系统,各种雷达、电子战、电子侦察、电子干扰、电磁环境模拟器,各种声纳和系统显控台、本艇噪声检测仪、声学目标模拟器、通信系统与设备,各种天线、光电跟踪仪、电子对抗系统与设备、潜用潜望镜及装置、水声对抗系统和发控设备,各种水声干扰器、气幕弹和诱饵、红外夜视仪、激光测距仪、水中目标探测和跟踪装置(含声、磁、水压探测、跟踪设备) 6.5 本类 6.1 至 6.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6.6 与本类 6.1 至 6.5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相关生产线、技术资料(含软件) 、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七类 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7.1 军用航空飞行器:为军事目的专门设计、改进或装备的航空飞行器包括歼击机(截击机) 、轰炸机、歼击轰炸机、强击机、侦察机、预警机、电子战飞机、空中加油机、舰载机、水上飞机、运输机、通用飞机、超轻型飞机、教练机、研究/验证机、地效翼飞行器、气垫飞行器、特种载人飞行器、气球、飞艇、武装直升机、侦察直升机、通信指挥直升机、舰载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多用途直升机、教练直升机、电子对抗直升机、无人驾驶直升机、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靶标、无人飞艇及其配套的控制、检测设备,空降兵专用伞具和头盔、军用航空飞行器驾驶员头盔及救生装置(含救生伞、弹射座椅及其他救生装置) 7.2 军用飞机发动机:为本类 7.1 节所列军用飞机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发动机包括活塞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喷气发动机(含进气道) 、固体火箭发动机、液体火箭发动机、以及与上述各种发动机相关的其他设备与装置7.3 机载设备:为本类 7.1 节所列军用飞机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各种机载设备包括雷达、通信系统与设备、导航设备、飞行控制设备与仪表、气动设备、液压设备、航空探潜装备(包括吊放声纳、声纳浮标和磁探仪) 、航空探测、测绘和侦察设备,弹射救生设备、起飞着陆设备、环控设备、电源与配电设备、外挂物管理系统和设备、数据传输系统和设备、机载计算机、大气数据系统、敌我识别器、应答机、第二动力装置(APU 等)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非航空电子综合系统、电子地图、飞行参数测量与记录系统、燃油设备、机轮刹车设备、机上供氧设备、个体防护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