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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圆钢吊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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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圆钢吊装卸安全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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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圆钢吊装卸安全管理制度钢管圆钢吊装卸平安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管、 圆钢吊装(卸)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杜绝吊 装(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第二条:(1)本制度规 定了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作...一、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管、 圆钢吊装(卸)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杜绝吊 装(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第二条:(1)本制度规定了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作业前 的平安检查、 作业中规范措施、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作业完毕后 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三、 吊装作业的分类等级 第三条:公司行车吊装额定质量均小于等于 10 吨,级别为三级吊装作 业;类别为一般吊装作业四、 吊装(卸)平安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应依据国家标准规定对行车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 检查中发觉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五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 行车操作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第六条:吊装(卸)钢管(圆钢)总质量大于 40 吨时应制定吊装(卸)施工 方案和平安应急救援预案,经吊装(卸)钢管(圆钢)主管部门申报,行政 平安部门、 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或技术总工程师批 准后方可实施。

40吨以下(含40吨)由钢管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报公司平安和技术部门备案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行车吊装(卸)作业第七条:吊装(卸)人员基本组成:一名指挥长,两名司索工,一名行车操 作工,四人组成,可依据任务量的大小调整人力五、 作业前的平安管理要求 第八条:要进行吊装(卸)作业前的平安动员训练,讲清此次吊装(卸)任 务的时间、 地点、 位置、 重量,码垛形式、 钢材型号,及装(卸)车牌号 及留意事项第九条:检查人员仪容仪表是否吻合规定,作业人员要戴平安帽、 穿劳 保鞋等劳动疼惜措施,指挥要佩带响亮的口哨第十条:各种吊装(卸)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卸)现场设置平安警戒标 记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第十一条:平安部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从事指挥和行车操作人员进行 资质确认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 吊装(卸)人员、 吊装钢管(圆钢)所在部门应组 织人员进行有关平安事项的争辩和争论,对平安措施实行状况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行车吊装设备、 钢丝绳、 揽风绳、 链 条、 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经计算选择用法,并进行无负荷运行试 验,务必保证平安牢靠,不准带病用法。

第十四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吊装区域内的环境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气象条件等)六、 作业中平安措施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记, 戴平安帽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按信 号要求进行指挥,行车工和其他人员应清晰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信 号联络可接受无线对讲机进行联络,达到口令清晰,描述精确易懂第十七条:开头吊装(卸)钢管时,司索工在行车吊起钢管一端高度约30 厘米呈倾斜状态,从下面穿司索时,严禁挺直用手穿越吊起圆钢的正下 方,应实行硬物绑定穿越,或者利用软索进行引穿第十八条:确定好司索放置在钢管(圆钢)平衡中点后,司索作业人员要 离开钢管(圆钢)平安距离 2 米以上,行车操作人员确认平安后行吊才能 下放落地,作业人员摘下司索,行车吊钩位移至钢管(圆钢)平衡点处;待 观看停放平安无误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挂在吊钩上,此工序需求 二人协作工作第十九条:吊装(卸)前务必试吊,试吊时高度20至30厘米,试吊时检 查机具和司索受力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平稳起吊运输;发觉问题要将 吊件放下,故障排解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 拉斜吊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中夜间务必有足够的照明;昼(夜)间室外遇到暴雨 、 雷电、 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或者室内有烟 、 尘等影响视线时应停 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伴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别状况下, 务必随之升降的,应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现场不准动用明火,作业现场的吊司索、 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开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平安距离第二十三条:行车吊装钢管(圆钢)时,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 重力气的80%第二十四条:行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通行和工作;起吊运行过程中指 挥人员和行吊作业人员要严密监督吊钩下面的人员状况七、 作业人员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车作业人员要依据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 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严格执行“十 不吊”规定第二十六条:司索工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准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行车工当起重吊钩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 其他物体时不得进行起吊操作 起吊运行时离地面一般不超过 1 米 第二十八条: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 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 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冰结在一起的 重物第二十九条:在制动器、 平安装置失灵、 吊钩防松装置损坏、 钢丝绳损 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状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用法所吊 圆钢的质量达到额定值80%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 后,再平稳吊起第三十一条:圆钢捆绑、 紧固、 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者 斜拉时不得进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钢与司索之间务必有衬垫物第三十二条:不准用不同种类或者不同规格的司索混在一同用法吊钢管 和圆钢第三十三条:钢管(圆钢)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圆钢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 线上第三十四条:行车工无法看清场地、 无法看清司索工离开平安距离,无 法看清吊钢状况,无法看清指挥人员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条:停工后和歇息时,不得将吊钢、 吊具、 和司索吊在空中, 行车工有责任清理吊钩上挂具(件)第三十六条:行车工作时,不得对行车进行检查修理;在有负荷的状况 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第三十七条:行车吊钢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 器停车八、 作业完毕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吊装作业结束后,行车操作工将行车(停在平安梯处)、 吊 钩放到规定的位置,全部把握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把握的吊装机具, 应切断电源第三十九条:吊索、 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吊钩上不准挂其他 索具和吊具,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对接替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样状况及尚未消退的故障 第四十一条:对行车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 记牌或加锁九:罚则第四十二条:不听指挥人员指挥,冒险作业的,赐予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三条:行车带故障隐患运行的,赐予责任人负激励100元第四十四条:行车超负荷起吊运行的,赐予负激励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其他作业要求的,赐予负激励50元 第四十六条:消逝损害事故的,视情赐予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负激励 200元以上第四十七条:“三违”(违章指挥、 违反操作规程、 违反劳动纪律)人员 视情赐予负激励100至500元十 、 审核 、 偏离 、 培训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 分厂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 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 年;各部门、 分厂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 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山东威兰德精密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二 O 一四年六月三日工作目标 职责分工 丧假规定年假规定 请假制度 奖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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