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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出资方式之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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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出资方式之劳务出资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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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出资方式之劳务出资 杨兴刚,毛仲荣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摘 要: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多元化的一种,但为什么劳务出资能被合伙 企业所允许,运用分析综合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看得出劳务出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 合伙企业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两者中前一个特殊性又被后一个特殊性所包容和需要, 虽然劳务出资自身还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劳务这一 生产资料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趋势以不可阻挡,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相关 监督机制的前提下,不能否认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关键词:劳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商事立法的颁布,劳务商品化和资本化越来越吸引有 关学者和专家的关注,那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劳务到底能否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这在 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不少学者主张,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允许劳务像其他物质 资料一样参与到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中来,建立劳务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如职工持 股,劳务出资等,使劳动者借此能凭借自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才能,获取劳 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以此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 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毕竟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虽说有时劳务出资将带来巨大的经 济的利益,但是,劳务出资背后存在的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

下面我们就以合伙企业允许劳 务出资为前提来更深一步的探讨和说明劳务出资对现代企业的必要性一、劳务和劳务出资的定义 劳务,顾名思义,他是劳动者劳动力使用的结果,它的范围广泛,既有简单的体力劳 动,也有复杂和高级的脑力活动,包括技术性,管理性强的劳动,但以之作为出资标底的 时候,无论是何种内容的劳务,都必须能够创造特殊的价值 劳务,又称为服务或服务性劳动,它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 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 [14] 用于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属性劳务与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 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因而不可转让也不可继续,并缺乏可强制执行性 二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非凡技能和治理能力的表现,是特定人脑力和体 力的结合,不能如种类物般大批量生产,也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 三是无形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 行为,是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价值不轻易被确定 四是价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的质和量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载体的 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知识更新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 中。

劳务出资,即以向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作为的出资,交由公司支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劳动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劳务出资,是将劳务作为出资标的,从而同其他物力资本一样分享企业的利益,承担企 业的损失二、劳务出资的必要性(一)劳务出资的优越性 针对劳务出资的立法欠缺和学界对劳务出资的疑问和争议,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劳务 出资的必要性 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 职工持股,是指为了吸引、激励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企业部分股票,从而使员工参与分 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拥有企业经营决策权的一种非凡计划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 家出于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率先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在英国,职工的购股资金主要来源 于公司的税前利润;而在美国,主要是运用各种税收和信贷杠杆,帮助职工筹集购股资金, 降低持股参与成本 自1985年以来,我国的职工持股实践经历了认可职工持股、制止职工持股到继续推行职工 持股的循环发展过程,但终点和始点并没有实现质的飞跃,职工持股计划始终没有走出原 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制度缺陷2000年出台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 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实行以职工出资认购股份为主、 以对职工实行奖励股份等办法为辅的购股方式。

而且,我国的职工持股实际上绝大多数要 求职工必须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股份推行不力尽管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初衷是好的, 但是,付诸于实践时却收效甚微不少企业搞形式主义,为赶时尚而在职工不愿入股的情况 下强行摊派,严重违反了购股自愿的原则不说,还引起了职工的强烈反感购买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长期沿用高福利、低收入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多数企业经营效益较差,职工手 头积攒的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十分有限,客观上根本不具备购股的能力而我国现有的立 法也没有赋予企业可以像美国那样,通过信贷解决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难题在以上几个方 面中,如何解决职工的购买力不足的难题是我国目前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所面临的根本问题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答应职工以劳务资本出资,坚持劳务资本与物力资本相结 合的出资形式,使职工变为股东,和物力资本的所有者一起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企 业利润这不仅避免了英、美等国通过税收杠杆调节而政府财政负担的缺陷,成功解决了 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难题,也改变了传统物力资本独占利润的局面,同时也调动了职工的积 极性,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 股票期权的基本机制是公司将股票认购权有条件地无偿奖励给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或者 公司授予高级治理人员在将来特定时间内以授权时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一种选择权。

这种机制的优越性在于高级治理人员为了得到股票期权所赋予的利益,就必须依靠公司股 票价格的上涨,而股票价格的涨落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是否 用足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决定性影响因 此,股票期权将公司的经营业绩与高级治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司的高 级治理人员形成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但是,就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的激 励机制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以冯根生无力购买青春宝公司股份为代表的“冯根生难题” , 以于志安、楮时健等高级治理人员严重经济犯罪为代表的“59岁现象” ,以及国有企业优 秀青年企业家大量流失的“39岁现象”等曾一度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这些现实难题和 不正常现象促使人们深刻思考现行企业高级治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和收入分配改革 的必要性既然股票期权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出现的,其核心宗旨在于激发企业高级治理人员的积极性,那么对现行企业高级治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真正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为企业做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劳动得到承认既然高级治理 人员在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与其劳动最终得到的回严重不对称,那么确认企业高级治 理人员劳务投入的价值,并以此折算股份,不仅能使其有工资收入的保障,而且能使其参 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

既解决了其购买力不足的难题,又安抚了其不平衡的心态,同时 也防范了其被其他企业挖走的风险,这样一来,以劳务出资反倒成了一件几全其美的事情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 责任的分配和制衡,规定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供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保证公 司正常有效运营的一系列公司制度的总和它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 《公司法》修 改的着眼点应在于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将是现代公司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我国 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仅是物力资本所有者组成的 联合体劳动与资本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中,资本是第一位的因此,为公司提供物力 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利是资本所有权,而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雇员”的权利只是一种对 资本运用的他物权,他物权均要从属于所有权这种自物权,这就必然使得资本家控制了整 个公司,而且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明显体现综观不少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公司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公司的增资、 减资等所有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而股东大会基本上又是由物力资本的投资者组成, 这反映了物力资本至上的股东中心主义。

就我国的《公司法》而言,也没有逃脱传统公司 治理结构的局限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缺陷在于:第一,忽视了劳动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企业尤其是科技密集型的企业,劳动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中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必然要求扩大给公司带来极大利润的劳动者在公司的权 利第二,有违当代的经济民主理论目前,民主体现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只是一种物力资 本的民主,参与公司治理的只是股东的专利,而真正从事财富创造的劳动者却被排斥在公 司民主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随着民主理念向公司制度的延伸,必然要求劳动者也参与公 司治理第三,导致“经营者”的不法谋利行为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所有人,但他们却一 般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治理, “经营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 其经营行为的风险由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承担由于现代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分散, 加上“信息不对称” ,使公司“经营者”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 “经营者”作为经济人有 着不同于股东的独立利益目标,加之职工在企业中的“声音”弱小,这就为“经营者”谋 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相反,假如答应劳务出资,作为股东的职工比普通股东更了解企 业“经营者”的行为,更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股东的“经营者”基于股东利益最大 化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致性,会积极谋求企业的发展。

这样,既重视了创造财富的劳动 者,又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化二)为什么合伙企业允许劳务出资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其中提到的合伙 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于人合性质的 企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是全 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即合伙协议) 这就为合伙企业允许劳务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找到了理论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中以劳务等不作为的方式出资的,只要其 他合伙人同意即可其次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 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中,只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来进行出资, 不外乎普通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彼此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这有利于将其作为出资的劳务与物质生产条件相联系,使其提供的的劳务物化形成合 伙积累的财产,为合伙企业创造财富;也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而有限合伙 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而作为劳务出资的具体表现通常是经营管理方面的,所以,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以劳务为出资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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