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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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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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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 2001-07-25 【颁布单位】建设部建人教[ 2001] 16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岗位资格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 ,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考核认定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 机电安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十二个工程专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质量监督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对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 督工程师的管理第五条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 工程师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两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 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

电力、 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第六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 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 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地级城市、 县级城市和县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质量监 督工程师资格电力、 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取得相关专业一 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应取得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申请条件第七条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电力、 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 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科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质量管理等工 作 8 年以上(含 8 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 年以上(含6 年);(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电力、 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 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大专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质量管理等工 作 5 年以上(含 5 年),具有本科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 3 年以上(含 3 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 2 年 以上(含 2 年);(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章 资格认定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统一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 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工作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 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二) 确定考题及考试合格标准;(三) 组织编写统一的《考试指定用书》 。

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职责:(一) 受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 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资格;(二) 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 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考试合格者;(三) 指导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在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 受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 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证申请,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资格;(二) 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 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考试合格者;(三) 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 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认定情况。

第十二条符合质量监督工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 由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四章 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秉公办事,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的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可负责组织本专业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 师监督工程范围详见本规定所附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一)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二) 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 检查监督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四)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 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和问题, 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名,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第五章 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 持有者复检一次 复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资料二)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第二十二条 复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一) 质量监督工程师能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未发生责任过失, 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的为合格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1、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质量监督工程师在事故发生前未就存在的质量隐患 提出整改通知的;2、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工作职责的;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 并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4、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停止一年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5 年内不 予考核认定:(一)未直接监督工程而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三)跨专业、越级监督工程的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 且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 量事故的,终身不予考核认定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质量监督工程师资 格:(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三)自行停止监督工作满 1 年的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调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由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 责收回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其离职后的三十日内,交回资格认定机关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 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24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二)高度 7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三)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 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结构工程, 屋面工程, 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 上下水、 供暖、 电气、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 ;单跨跨度 20 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二) 2 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 1 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 1 立方米 /秒及以下给水、 污水泵站; 5立方米 /秒及以下雨水泵站; 直径 1米以内供水管道; 直径 1.5 米以内污水管道;(三)总贮存容积 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 (站);供气规模 5 万立方米 /日燃气工程;2 公斤 / 平方米及以下中压、 低压燃气管道、 调压站; 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 直径 0.2 米以内热力管道;四)生活垃圾转运站三、电力工程专业: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 110 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 电站整体工程注: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四、矿山工程专业:6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 选工程; 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 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 采、选工程; 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 150 万吨/年及以下洗煤工程; 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 硫铁矿和 20 万吨 /年及以下铀矿工程; 10 万吨 /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 40 万吨 /年及以 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000 米及以下的巷道工程, 60 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的露天 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 工程五、冶炼工程专业:(一)年产 25 万吨及以下炼钢、连铸、轧钢工程;(二)年产 50 万吨及以下炼铁, 90 平方米及以下烧结工程;(三)年产 40 万吨及以下炼焦工程;(四)小时制氧 6000 立方米及以下制氧工程;(五)年产 30 万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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