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佥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输,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颂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颂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 年 1 月 1 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 11%记帐外,对 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 1996、1997 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 1996、1997 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 1997 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资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资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资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 贴、 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 300%工资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资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资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资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 7 条规定执行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 7 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 1997 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 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11%;从 1998 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 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 2 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 (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 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二、个人帐户的管理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 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有两种计算方法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 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额×(1+本年记帐 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本年记帐月积数=∑〔n 月份记帐额×(12 -n+1)〕(n 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 1≤n≤12)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 3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三、个人帐户的转移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21、职工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1 月 1 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转移的,1996 年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人累计本息;1996、1997 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 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 1998 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 15 条规定执行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转移单)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四、个人帐户的支付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 ×1/12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 月份支付额×(12-n+1)〕(n 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 1≤n≤12)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五、个人帐户的继承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蓁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六、其它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 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31、本办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附件 1 略附件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 A);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的本息和(设为 B);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设为 C);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设为 D)1、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A=上年底止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 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本息和计算公式:B=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本年记帐月积数=∑〔n 月份记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