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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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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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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标准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标准篇一:暖通设计规范第 1 章 总则 第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中作业不应低于 12℃重作业不应低于 10℃ 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②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 10℃;中作业可低至 7℃;重作业可低至 5℃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 25℃更衣室 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办公用室 16~18℃食堂 14℃盥洗室、厕所 1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 23W/m3 时,不宜大于/s 第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 18~22℃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0%风速不应大于/s 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第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 表 第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条至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 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风速不应大于/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s,当室内温度高于 30℃时,可大于/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 ,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 天的日平均温度第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 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 的温度值核算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湿球温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其他符号意义同式()。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 第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条至条的规定 第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 5℃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系指室外连续 5 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条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 1951~1980年,共 30 年,不足 30 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 10 年,少于 10 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条条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一般规定 第条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政策、环保等要求,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条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采暖: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为 60~89 天;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不足 60天,但稳定低于或等于 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75 天第条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利用当地近 30 年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其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 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 5℃设置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m2 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第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第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或式中2 ro·℃/W)(m2·h·℃/kcal); 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和第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采用; 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采用。

注:①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②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的计算结果小 5% ③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 60%④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 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⑤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 篇二:暖通专业标准规范目录说明:本目录收集载有暖通空调制冷专业内容(章、节)和相关内容的国家标准 GB、国家标准建筑系列GB50×××、GBJ、建设部标准 CJJ、CJ、JJ、ZBP、ZBJ 等的目录,有些标准规范虽用于公共建筑和专门工程建筑,但并无暖通空调内容章节故不收录 一、基础类 GB3100-93 国际单位制及应用 GB3101-93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J1-86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J144-8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GBJ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CJJ55-93 供热术语标准 CJJ65-95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GB140-59 输送液体与气体管道的规定代号 GB4270-84 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说明 GB4457-84 至 GB4640-84 机械制图 GB11943-89 锅炉制图 GB50178-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JGJ35-87 建筑气象参数标准 JGJ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J300-88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T16732-97 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计量单位及符号 GB/T16803-97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术语 二、暖通空调一般设计规范 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176-93 民用建筑热共设计规范 GB50189-93 旅游宾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GB50264-97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JG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 CJJ34-90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GB4272-92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8175-87 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GB11790-89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三、住宅及公共建筑类GB50038-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J96-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7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50157-92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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