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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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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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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 一般规定1、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自觉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2、迸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须带;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 以上(含 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3、着装要整齐,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迸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时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酒后作业4、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对发现的危险必须报告,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末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5、不满 18 周岁的末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6、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7、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末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8、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9、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坡道或梯子。

10、材料存放于专人负责的库房,严禁烟火并挂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火措施11、确保施工现场和配料场地应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工作服、扎紧袖口,并应配戴手套及鞋盖涂刷处理剂和胶粘剂时,必须戴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外露皮肤应涂擦防护膏操作时严禁用手直接揉擦皮肤12、患有皮肤病、眼病、刺激过敏者,不得参加防水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恶心、头晕、过敏等,应停止作业13、用热玛蹄脂粘铺卷材时,浇油和铺毡人员,应保持一定距离,浇油时,槽口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14、使用液化气喷枪及汽油喷灯,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汽油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能过足15、装卸溶剂(如苯、汽油等)的容器,必须配软垫,不准猛推猛撞使用容器后,其容器盖必须及时盖严16、防水卷材采用热熔粘结,使用明火(如喷灯)操作时, 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设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周围 30m 以内不准有易燃物17、雨、雪、霜天应待屋面干燥后施工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作业18、下班清洗工具末用完的溶剂,必须装入容器,并将盖盖严19、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第二章 安全操作规定第一节 熬 油1、熬油炉灶必须距建筑物 l0m 以上,上方不得有电线,地下 5m 内不得有电缆,炉灶应设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

22、炉灶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备锅盖或铁板、灭火器、砂袋等消防器材3、加人锅内的沥青不得超过锅容量的 3/44、熬油的作业人员应严守岗位,注意沥青温度变化,随着沥青温度变化,应慢火升温沥青熬制到由自烟转黄烟到红烟时,应立即停火着火,应用锅盖或铁板覆盖地面着火,应用灭火器、干砂等扑灭,严禁浇水5、配制、贮存、涂刷冷底子油的地点严禁烟火,并不得在 30m 以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第二节 热沥青运送1、装运油的桶壶,应用铁皮咬口制成,严禁用锡焊桶壶,并应设桶壶盖2、运输设备及工具,必须牢固可靠,竖直提升,平台的周边应有防护栏杆,提升时应拄牵引绳,防止油桶摇晃,吊运时油桶下方 l0m 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3、不允许两人抬送沥青,桶内装油不得超过桶高的 2/34、在坡度较大的屋面运油,应穿防滑鞋,设置防滑梯,清扫屋面上的砂粒等油桶下设桶垫,必须放置平稳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节选)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时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节选)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申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 土方开挖工程;(三) 模板工程;(四) 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六) 拆除、爆破工程;(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4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相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 位置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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