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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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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执业风险学习目标:熟悉单位会计责任的承担主体,明确会计违法的法律责任,学习规避职业风险学习内容: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种类,会计犯罪和职业风险的规避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信息失真已成我国社会一种公害,长期未能得到解决,这和会计责任主体错位有很大关系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是企业报出虚假会计信息使社会有关方面受到损失,依法惩处的主要责任者是企业负责人,而我国多责怪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只是所谓“领导责任”会计责任是由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任和会计人员共同承担的,应当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体现了会计主体原则,标志着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使会计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会计责任的承担更加合理 (一)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会计法》执行单位的基础上,并在以后各条相应规定中明确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承担工作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就表明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只负工作责任。

会计法多次提到了会计违法行为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会计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会计责任主体的调整,抓住了当前会计工作矛盾的关键,有利于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二、《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行政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1)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县级以上财政机关(2)对象:一般违法行为(3)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例如:某单位账外设账,财政机关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1)实施主体:行政机关(2)对象:一般违法行为(3)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1)实施主体:人民法院(2)对象:犯罪行为行为(3)种类包括: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三、会计法律责任承担情形(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关于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2、承担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证、刑事责任4、原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证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2、承担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证、刑事责任4、原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4)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2、承担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证、刑事责任4、原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2)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四)授意、强令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2、承担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罚款、行政处分、刑事责任4、原因: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五)打击报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实施主体: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2、承担主体:单位负债人3、责任方式:行政处分、刑事责任4、原因: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四、会计职业风险的规避会计人员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复杂化,风险性也在逐步提高,这是由于会计人员、企业、社会各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降低会计职业风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靠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努力作为会计人员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和提高,加强防范与控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会计人员规避会计职业风险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要增强风险意识会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只有通过各种手段降低会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不能完全消除它们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会计风险客观存在,只有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风险,会计人员才会在工作中加强风险防范在实际工作中,要时时牢记风险,通过各种手段在合理的范围内规避风险比如相关的会计资料要求领导相关人员的签字或收好相关的文件若以后发生问题,也可以由几个人承担,减少自己的部分责任 2、学好会计法,以会计法作为执业的最高准则会计法明确了会计职业的宗旨和原则,也规定了具体操作规则,特别是法律责任的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更应该知道法律的严肃与神圣不可侵犯3、要提高业务水平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不高,还有一些人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就直接走上会计工作岗位,由于工作的失误,对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熟悉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努力掌握更高的会计技能现代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增加文化素质的根底,增强智慧素质的培养文化素质是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最基本业务的知识水平专业知识是会计知识结构的特色所在,除了掌握足够的会计知识,还要结合税法、审计,更要掌握经济法、计算机和其他基础文化知识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也应成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个主要渠道因为这种培训具有针对性,所以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充分利用各种培训的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通过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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