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和比利时边境有属于荷兰的巴勒一一纳苏市区和属于比利时的巴尔勒一一杜克市区 1836年和1841年两市区当局起草了市区记录来划分界线1839年,比、荷分离时,设立了 一个边界混合委员会确定两国边界1842年,两国缔结了边界条约,该条约第14条规定, 关于巴勒一一纳苏市区和属于比利时的巴尔勒一一杜克市区的村庄及其道路都维持现状1843年,两国间又缔结了一个边界条约,在附与该条约的边界图形记录第90条逐字抄录了 1841年两市区间的市区记录中的规定,并附有一边界地图比利时根据边界图形记录中引 的市区记录,主张所争议的两块土地归属于比利时荷兰认为1843年的边界条约仅承认了 现状的存在,这种现状必须根据市区记录来决定,而根据市区记录,争议的土地属于荷兰 后来荷兰又提出将市区记录和边界图形记录相比较可以发现边界条约中确定主权的条款有 错误,因而是无效的此外,荷兰自1843年以来一直对这两块土地行使主权,他已取代了 比利时根据边界条约对这两块土地享有的法律权利1957年3月7日,比利时与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两国边界这两块土地的主权 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959年6月20日,国际法院以10票对4票判决这些边境土地归 属于比利时。
法院在判决中解决了三个问题:(1) 1843年的比荷边界条约是否决定了对该两块土地的主权法院审查了两国 混合委员会所作的工作:1841年9月4日,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开始了进行划界工作,1843 年4月3日,混合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条款,规定将市区记录逐字抄录在边界图形记录中,混 合委员会由此把这两会有争议的土地归属于比利时法院认为混合委员会划分两社区的界线的权力是无疑的,这一结论可从1839 年4月19日,荷、比两国在伦敦缔结的条约第6条规定中得出,该条规定,所述界线应依 那些条款由比荷划界委员会委员标出这一点在1843年边界条约的序言中亦得到肯定法 院认为把该边界条约界视为未决定或不决定哪国对有争议的土地享有权利,而留待以后在对 现状进行评价是与当事国双方的共同意愿不符的法院得出结论说,该边界条约却已决定了 两国间的一些土地属于哪国,按照该条约的条款,已决定两块有争议的土地属于比利时2) 关于荷兰提出的边界条约中有错误的问题,法院比较了边界图形记录和荷 兰提供的市区记录文本,发现边界图形记录并非为市区记录的逐字翻译,边界图形记录将 两国有争议的土地归属于比利时,而市区记录将两国有争议的土地归属与荷兰。
法院认为 这并不能确定边界条约中有错误法院认为荷兰和比利时当时各持一市区记录,两文本在把有争议土地归属于两个市区方面有很多不同规定,荷兰必须证明当时混合委员会意在把荷 兰所持的市区记录的文本抄录在边界图形记录内构成1843年的条约文本的一部分,错误才 成立法院认为,在1843年4月荷兰和比利时两委员会都有两份市区记录,两委员会必然 都知道两文本把有争议的土地归与荷方有不同的要求,他们必然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构 成边界条约一部分的详细的地图上将两块土地归比利时标得很清楚,他们不可能不注意到 而且委员会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抄录社区记录,而是要确定现状为何在委员会第225次会议 上决定把这两会有争议的土地归属于比利时,并在边界条约中表示出这一决定因而不存在 错误,该边界条约关于有争议土地方面的规定的有效性和有拘束力的性质不受影响3)荷兰自1843年以来一直对该两块土地行使主权是否确立了荷兰队该两块 土地的主权,比利时未肯定其对该两块土地的权利即对荷兰对该两块土地行使主权的行为表 示沉默是否是他丧失了对该两块土地的主权?法院回顾了比利时采取的一些行动,这些行为表明比利时从未放弃国它的主权 ——在他发行的军事地图中,在它的普查记录中都有这两块地方。
1914年比利时进行官方 调查后,在安特卫普进行普查的主人通知比利时财政部长在海牙提请荷兰政府注意属于比利 时领土的两块有争议的土地同在两国普查文件中1922年,荷兰第一次主张对两块有争议 土地的主权,以后荷兰对该两块土地进行普查,在该地征收土地税,进行生死婚姻登记等未 受到比利时的反对,但法庭认为荷兰的这些行为是日常和行政管理性质的,是荷兰把该两块 土地置于本国普查下的结果,是违反边界条约的,而不足以取代比利时根据边界条约建立起 来的领土主权此外,1892年,比利时和荷兰之间曾有一未得到批准的割让条约,比利时将该两块有 争议的领土割让给荷兰由于该条约未得到批准,该条约无法律效力,但法院认为该条约的 条文表明,在当时比利时是肯定其对拿两块土地的主权的,荷兰也知道比利时对该两块土地 有主权在1892年以后直到1922年之间,荷兰并未否定比利时的主权法院判定比利时自 1843年以来对有争议的两土地建立的主权并未灭失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得出结论:两块 有争议的土地属于比利时评述本案涉及何为条约上的错误和时效取得领土的问题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若发生于缔约是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 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时,缔约国可援引错误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在本案中,比荷边界条约中是否存在错误,对解决该领土争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院并 未将目光停留在边界图形纪录与荷兰所持的市区记录不同的表面现象上,而是扩大调查范 围,推测当时就存在双方所持的不同文本,并从当年比荷边界混合委员会的职责入手进行分 析,最后得出不存在错误的正确结论,肯定了比荷边界条约的有效性在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上,一国占领另一国的领土相当长的时间,后者未提出异 议,该国即取得该领土,这就是国际法上时效取得领土的方式荷兰声称自1843年以来一 直对该两块土地行使主权,从而确立了荷兰对该两块土地的主权,即意在依国际法上的时效 方式取得领土然而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荷兰的主张国际法院在本案中强调比利时从 未放弃过他的主权,言外之意是国家不能占领本属于其它国家的领土,除非该国放弃了该领 土此外,国际法院还批评荷兰该两块土地行使主权的行为是违反边界条约的可见,国际 法院实际上否定了一国可依时效取得他国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