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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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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环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逬生态文明建设,促逬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撚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 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連、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幵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逬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 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幵展环境保护法律法魏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曰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 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sswls卑世釐曲冒程--.»i^• ^M^B嗥-聲 zsiH蛊•强盲血曽-$川探"自> S^SS&S0 • >3sssiIsraH—^ .MIfi«破噩祀專-掛暑罷皿蛊罷蚤雷曼M-Mffiass^s^ -4ln$w^^¥mllffiYBm 圈雷營M1E¥S@關凌• ssw侏嗨皿蛊管 暑w^tt¥¥^lQKY幣¥¥^IQKYB翟富書?+HW.sDBYTms • S^SHliss- s^lils^sww^Mssees*^ ssss .sen •男m 原s暫nm•S&氷 • sfi«^ >Mw型如皐InKRe菁■冒佈+MW爲R49SYMMBS需Slsi5»專富 i iY - infitsTffi - >Mw型如皐InKRe菁■冒器+MW.Sisi% ,s —嵋,u ^SKHW - s_ssis«l^£n» ^§s@3fi«SMRH .SHKS - msssisBiffi^^sasK'.SSB^^£slts' i riKHKi -.S^SK^SSIS1@SS»S .^sss > ssglma^KS^8»B^.BgBsiffis 'ssiwwis > SSSSSIBa 噩一^ - ss-BMicsE^ - ,ss 嗪m.scs£2m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 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 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 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减少日常生第三七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 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 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 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 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J 11 1 I —控制指标O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 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 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 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 会公布.第四十丿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 环境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 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 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 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等环境卫生设施,危 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幵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 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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