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 一1 资历和信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 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1-2 技术条件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6人、6 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 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 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工程师 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工程师 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 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 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 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 1人执行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 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2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2、乙级2-1资历和信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2-2 技术条件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3人、4 人、2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 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 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 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 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 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 人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设计单位依法终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 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