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 年3)2 年期限的起算点: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3. 人民法院公告(1)受理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3)公告期为3 个月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1.确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3.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 被告应诉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 年(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 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 年(条件中的1 和 2)(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