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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关镇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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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关镇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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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关镇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贝!J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高行政执 法水平和效率,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并参照《XXX市中 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对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相对集中行 使行政处罚权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在XX县城关镇城区即城关镇规划区域 内适用第四条XX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行使本细 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相对集中行 使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城管局实行统一指挥、区域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 体制城管局设立举报,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本 细则规定的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 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城管局应加强城市管理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素质;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以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为目的,实行文明执法。

第六条城管局和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 督,建立事先互相告知、事中互相通报、事后互相备案的工作 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城 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 城管局共同做好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支持城管局履行职责,制 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一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第八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10元罚款;(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 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 漏、遗撒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 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由城管局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 收,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局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 规定给予处罚:(一) 未经城管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 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 未经城管局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城管局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 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 元以上1OOOO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城管局 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 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 损毁,应立即修饰。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 及时更换或拆除第十三条城管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 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 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 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 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 的罚款第十五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 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投入使用的,由城管局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 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局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 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 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 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 垃圾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者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 明显不洁的车辆,城管局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以罚款第二节市政管理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 处罚权第二十八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二)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 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 施的;(四)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 理现场的。

第三节城市绿化管理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 处罚权第二十九条违反《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管局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 务摊点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四节环境保护管理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 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 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权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 城管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 喇叭;(二)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 量的。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 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由城管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 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 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管局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节城市规划管理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 处罚权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 管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城管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 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节公安交通管理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 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八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 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 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 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管局指定的地点 停放第七节工商行政管理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 贩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九条城管局对涉嫌户外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 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户外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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