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稽查管理暂行办法为促城市集中供热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权益,规范供用热管理加强对用户用热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一,稽查职责1、监督检查供热用户的违规行为,并按照《珲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挽回损失,合理给予处罚2、监督检查供热所、经营部等在办理和实施报停、恢复用热和用热性质变更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弄虚作假和内外勾结损坏公司利益等行为,并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给予处罚二,稽查范围1、用户私自变更用热面积行为;2、私接乱接行为;3、用热性质变更与实际不符行为;4、办理报停、恢复用热变更用途是的违规行为;5、供热所对所辖区域用热状态的监督和履职;6、其他违规行为三,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杜绝各种用热违规现象和行为,稽查工作将实行公司宏观掌控,稽查大队重点查处,稽查员正常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上下联动,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正常监督(责任人: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对热用户用热行为的日常监督负责1、稽查大队每查处一处违规用户,经查实后,给予其 30-50元奖励2、稽查大队未能及时查出和举报热用户违规用热,经他人举报或稽查查处的,处以稽查大队每处 30-50 元罚款。
3、凡发现知情不报、瞒报或弄虚作假的,就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 100-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4、稽查大队按要求向热用户分发公司的宣传、通知、条例等传单未能及时送达的要上报备案,并及时补送,未能按要求宣传的,一次一户处以其 20 元罚款二)重点查处(负责人:稽查员)稽查员对公司所有供热户的用热实行监督检查1、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准确;2、查实违规用户,立即下达书面整改或限期缴费通知,下达通知,须有 2 人送达,用户拒绝在回执联上签字的,要准确记录在案;3、测算或复核面积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不得遗漏和重复,误差不得超过 3㎡,单户误差超过 3㎡的,处责任人每人 20 元罚款,单月累计 3 次或以上的,扣罚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4、测算或复核面积须有 2 人或以上参加,经用户签单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报主管经理审核,面积的上账或变更须经稽查员、主管经理、总经理三方签字后方可三)处罚办法1、用户擅自变更采暖用途的,除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处,处以 100-300 元罚款;2、用户已属公司供热对象的,擅自在原采暖设施基础上扩容采暖面积的,按规定收取相关的费用。
3、用户不属公司供暖对象的,未正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擅自连接供热管网的,除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外,给予其 500-1000元罚款;4、用户违反以上规定的,稽查员及时发出限期整改或缴费通知,在限期内仍拒不接受处罚,给予强制停暖处理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