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背诵考点: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1.法定义务(5个应当)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必需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留意】 假如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打算的,执行机关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打算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定义务(4个可以) 所谓酌定义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详细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需履行的义务。
酌定义务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留意】 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的区分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处理 1、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则应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者一局部,并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打算的取保候审,假如发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或酌定义务的行为,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准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打算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