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规范各级信用联社贷款决策与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含省、市、县农村信用联社,下同)、省联社派出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工作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严格控制非农大额贷款的无序增长第四条 全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及信用社分别设立贷款决策与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权限和规则进行贷款管理,并分别为本级的信贷管理行为负责 (一)信用社(含统一法人后的乡镇级信用社机构)设立贷款审批小组贷款审批小组由信用社主任、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社主任)、信贷人员、财务会计、信贷会计、社员代表(可聘请1—3人)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决定本社管理权限内贷款项目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二)县(市、区)联社(含统一法人后的县级信用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县联社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副主任、信贷、财会、稽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7-9人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其决策权限内的贷款审批工作 (三)市(州)农村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联社,下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由市联社理事长或主任或省联社派出机构主任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信贷、财会、稽核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5-9人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其管理权限内大额贷款的审查工作 (四)省联社设立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由省联社主任(或主持工作副主任)担任主任委员,主管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7-9人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权限内大额贷款管理、检查和指导等项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联社所设立的贷款决策与管理机构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大额贷款项目立项、审查、报备及信贷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联社贷款决策与管理机构的建立、人员组成及成员变更必须报上一级联社备 |案。
第七条 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对大额贷款实行报备制管理 (一)报备权限市联社对超出下列金额的大额贷款项目,需向省联社报备:1. 抵押、质押贷款项目:长春、四平、延边地区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其他地区单户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2. 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放且单户贷款金余额达到50万元的,必须向省联社报备;3. 票据贴现报备权限为300万元(含300万元)属市、县联社管理权限内的贷款项目,市、县联社认为情况特殊需要向省联社报备的,也可按操作程序向省联社报备 (二)报备资料市联社就某一贷款项目向省联社报备时,需填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报备表》、贷款审查报告各1份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达到报备权限确定的额度2倍的贷款项目,必须附加报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贷款项目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均报送至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操作程序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联社上报的报备资料后,按以下程序操作:1. 将贷款报备资料交由信贷管理人员审核,主要审核上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要件是否齐全;贷款手续及贷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范围和国家产业政策等。
2. 审核人员对贷款报备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3. 贷款报备审核决策期为五个工作日,自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备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核研究没有提出异议的,报备单位可在报备工作日结束后自主发放;对审核研究有异议的贷款,由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策意见,书面通知报备单位按省联社意见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策工作的,应事先通知报备单位将审核决策工作日适当延长 第八条 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每次召开时,委员缺额人数不得超过20% (二)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结果,同意票数达到有效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表决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四)主任委员对议事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五)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以外透露或泄漏审贷所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资料由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条 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按下列要求开展辖区内贷款决策与管理工作 (一)对大额贷款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县联社上报的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贷款投放的政策性、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贷款安全的保障性以及贷款项目的效益性等审查后要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对于达到省联社要求报备额度的贷款项目,审查同意后,必须按要求上报省联社备 |案 (二)市联社贷款审查权限,在省联社规定的报备权限内自行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县联社予以差别授权所确定的权限要科学合理,既要充分调动县联社开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又要确保大额贷款特别是非农大额贷款资金安全 (三)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结果,并形成会议决议主任委员对议事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对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未能通过的项目,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 (四)市联社要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制定具体的贷款审查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报省联社备 |案后实施 第十条 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必须采取按权限逐级审批的方式进行贷款项目决策,对超出规定审查、报备权限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查和备 |案。
县联社、信用社的贷款分级审批权限和信贷员贷款权限由县联社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并参照上级联社的审查权限予以确定 各县联社要按上述基本要求制定具体的贷款审批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报市联社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授权,各级信用联社、信用社主管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信贷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贷款决策与管理各级联社、信用社在执行时必须根据受权人的贷款管理能力确定其权限,并签订授权书与责任书,做到权、责、能统一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按照《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在进行全面详尽调查,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查和备 |案后,准予发放,方可与申请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手续,否则均视为超权放款第十三条 经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贷款,在向上级联社报批或发放前,必须向信用社全体职工及一定范围内的社员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职工未提出异议的,方可向上级联社报批或发放实行县级统一法人的县联社,要向全县信用社职工及一定范围内的社员进行公示。
具体公示办法(期限额度通过标准)由各市联社制定,报省联社备 |案后实施向省联社报备的贷款项目必须进行公示并上报公示结果第十四条 对大额贷款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一)省联社对已报备的贷款项目至少每年组织检查一次,对经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重点贷款项目随时组织抽查,对市、县联社审查、审批的贷款随机抽查二)市联社对已审查的贷款项目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县联社对达到本级联社审批的贷款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信用社要做到适时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贷款备 |案、审查、审批及发放程序的合规性,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信贷资金的运行状况,贷款项目的效益性及整体风险评价对贷款定期跟踪检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上级联社备 |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责任的确定、追究与处罚贷款风险责任是指除完全因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原因外而形成不 良贷款,有关贷款决策与管理人员需承担的责任贷款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实行终身制一)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委员会对已报备的贷款项目承担管理检查责任贷款形成的风险的,管理检查责任可追究至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对于形成逾期贷款的,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全省;对于形成呆滞贷款的,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落实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市、县联社进行清收;对于形成呆帐的,对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元上述处罚由省联社理事长进行监督执行,若上述处罚在执行后,能够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取消处罚并将罚款返还相关人员二)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已审查的贷款项目承担管理审查责任贷款形成风险的,管理审查责任可追究至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于形成逾期贷款的,对其予以全省通报;对于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对于形成呆帐的,对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元上述处罚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并将罚金收缴至省联社若上述处罚在执行后,能够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取消处罚并将罚金返还相关人员对于同一笔贷款,形成呆滞后又形成呆帐的,按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不能并处。
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三)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已审批的贷款项目承担管理审批责任在贷款审批发放前,必须签订贷款风险责任书,划清贷款风险责任,并确定贷款主审批人(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的受权人)为贷款决策风险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的贷款风险责任50%以上贷款形成风险的,管理审批责任可追究至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以及贷款风险责任书中的各成员对贷款风险的相关责任人,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并处):1. 罚款对于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元;对于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元;形成呆帐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元上述处罚由市联社落实相关部门监督执行,若上述处罚在执行后,能够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取消处罚并将罚金返还相关人员;形成资金损失的,所有罚款均弥补损失。
对于同一笔贷款,形成逾期后又形成呆滞、呆帐的,按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不能并处2. 按比例赔偿造成资金损失的,可先按信用社贷款风险责任书追究信用社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