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同名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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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次分析)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区别性质不同;审理主体不同;审查范围不同;审查程度不同;审理的规则和程序不同(二)制度衔接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则从例外(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不终局(前置也称为必经型)纳税争

2、议(税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是选择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复议前置且终局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复议选择但终局(限制性选择)出入境处罚(对外国人是罚款和拘留,对中国人是拘留);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以提起国务院最终裁决)单独复议终局对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的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3、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复。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

4、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五、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确定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违法和不当标准;合法权益标准(复议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比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要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

5、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6、,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

7、、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或者不予回复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

8、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六、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独立被申请人2、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行政机关3、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继

9、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6、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7、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复议已经开始后结束前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

10、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未作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四)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上下级为业务指导关系: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关系: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工商机关) 2、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3、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4、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

11、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注意: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局)。5、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到公安局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派出机构作被申请人即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在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情况下,该派出机构就不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直接管理该组织的

12、主体(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七、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告知2、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13、政机关提出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3、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4、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转送有管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三)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

14、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与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衔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四)行政复议的审理1、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5、的意见。2、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不按程序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部门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3、查阅材料4、证据收集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5、撤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五)行政复议的决定1、行政复议的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2、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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