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品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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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产品品牌。多使用在中国知名度高的产品上,由权威机构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二年。 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条件所谓著名品牌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品牌信誉好、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地运行、近年来产品抽查合格,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用户投诉现象、企业能认真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著名品牌的认定机构是由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须持有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连续从事相关产业两年以上; 2、生产许可证、质量检

2、测达到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 3、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手册; 4、企业申报的产品已形成规模并按标准组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较为完善,已取得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ISO14000标准认证及其他国际通行认证并能有效运行,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工艺和技术装备规范,生产过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标,近两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5、企业简介、产品简介及各种获奖证书; 6、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亏损企业不能参加推荐评价)和社会效益,有完善的售前售 后服务体系,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满意度高; 7、质量长期稳定,在国家或省部级质量

3、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和连续三年抽检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 自著名品牌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品牌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权威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品牌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颁发证书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品牌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4、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为什么要认定驰名商标(一)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中国

5、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也是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高度体现。 争创驰名商标,是扩大企业知名度,商标是企业或产品进入市场的名片,那么,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就等于加在名片上的头衔。在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知名度的因素很多。但必须承认,打造品牌,培育商标,是扩大企业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就目前我国现有情况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群体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也是普遍公认的。被冠名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产品,不但代表了产品的质量,产品的销售量,产品的信誉,还反映了生产该产品企业的行业领先地位和企业规模。借助于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称号,可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 (二) 争创驰名商标

6、,能够为企业带来无形资产或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现在在企业中开展的各种各样评选活动很多,但是,即使评选的级别再高,评选的时间持续再长,只能代表企业的荣誉,却构不成知识产权,形不成无形资产,而对商标的培育则不然,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培育一个好的商标,不但能证明该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还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同时,更能够变成企业资产,是企业永久的财富。 (三)驰名商标享受商标法和工商局一些规定的一些特殊保护,比如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1、全国行业协会排名2、江西省著名商标3、全国产品

7、销售网点4、打假案例与相关知识产权违权5、年销售额(合同)6、广告投放,例如(合同,发票)7、企业宣传,画册8、企业相关荣誉证书9、当地政府统计局证明10、年审报告11、税务局证明12、各大形象店的宣传画册13、各大广告播出的证明14、企业产房办公楼与生产设备介绍15、企业介绍16、企业成员备注:近三年销售合计十亿以上,广告投放量一仟万以上驰名商标保护范围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8、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

9、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驰名商标认定流程-申请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

10、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

11、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驰名商标

12、认定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的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

14、,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驰名商标认定的三种途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文)(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三种驰名商标认定的提起途径:1.在商标管

15、理程序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于提起的程序不同,认定的途径也略有不同,下文将详解之。(一) 在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商标的日常管理程序中:1、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向省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驰名商标认定的资料;2、省级工商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商标局承办处负责办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的,方报送商标局,否则予以退回。3、 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4、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5、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6、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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