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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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侦查实验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一,摘要:侦查实验是为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 的一种侦查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构成危险、侮 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二,关键词:侦查实验,诉讼三,正文:(一),侦查实验的含义:作为侦查方法的一种,侦查实验用于分析、研究、证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审查和判明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或犯罪嫌 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真实。在各类案件侦查活动中,需要运用侦查实验

2、进行证明的事实与现象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现场勘验中的实验,也有侦 查、调查中的实验。侦查实验主要承担以下的证明任务:证实被害人或证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确定在一段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定在什么条件下 能够发生某种现象;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 下会发生变异;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另外,针对具体案件,侦查实验还可以确定现场进出口能否是作案人出入口,某种物品在何种条件下。需要多少人才能 搬运走,某个作案对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某种爆炸物的性能和在某种条件下能否自爆、自燃等等。有关人员在

3、实施侦查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侦查实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验证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情节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而进行的一种模拟演示。侦查实验既可以在侦查中使用,也可以在检察起诉和审判中使用。通过侦查实验,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现象予以模拟性再现,以证实或验证某些事实是否存在和某些现象能否发生,从而为正确判断、认识案情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侦查实验的任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之规定,侦查实验的任务如下:1,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如,在什么时间、什么风向、几级风

4、力、气候条件如何(春、夏、秋、冬、雷、雨、雾、雪等气候下)、多远的距离、有无遮挡,根据某人的视力、听力等情况,验证能否看见某种现象或听到某种声响。2,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根据某人的体力、行走速度、乘坐的交通工具,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某种现象已经发生,验证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发生这种现象;不具备这种条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现象。例如具备引火物、引爆物与被燃物质或导火索相接触,才能发生火案、爆炸案等。某地发生了火案和爆炸案,通过侦查实验认定有引火、引爆物,从而排查具有引火物、引爆物的嫌疑人,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

5、种痕迹是否吻合如某嫌疑人身上有伤痕,怀疑其是与受害者搏斗时留下的痕迹,而嫌疑人供述是在自己行为不慎的情况下被某种物体划出的伤痕。为了证实嫌疑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利用侦查实验的方法验证。,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比如盗窃分子往往采取溜门撬锁、撬保险柜的方法行窃留下撬压痕迹,通过对某种工具的实验,证实这种工具能否留下这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如现场上留下了变异指纹、足迹等,通过实验来确定这种变异痕迹形成的条件和动作。,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某种事件已经发生,通过侦查实验,证明这种事件发生的条件和原因。(二)、侦查实验的作用:1审查案

6、件是否可能成立。根据控告人、检举人、自首人陈述的事实情节,进行必要的侦查实验,审查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通过侦查实验,如果某种案件事实不可能发生,则案件不能成立;如果侦查实验证明可能发生,案件有可能成立。2审查对案件推断的准确性。刑事侦查是揭露、证实、打击刑事犯罪的专门工作,案犯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制造假象,转移视线对付侦查,而犯罪本身又具有隐蔽性。因此,侦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所以,从现场勘查开始,直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都要对于某些犯罪遗留的痕迹、侵害的客体、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犯罪事实等作出假设、推理、判断。有些案件的推理、判断,需要运用侦查实验证实

7、其准确性。如根据现场上被盗物品的数量、重量、体积,推断作案的人数,再用侦查实验的方法证实这种推断的可能性。3核实受害人(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是否真实。核实受害人(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是否真实可靠是侦查的一项复杂工作,因为受害人(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两重性,它具有真实可靠的一面,也有假证、假供、狡辩的另一面。有些案件,通过侦查实验来验证受害人(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三)、侦查实验的程序:为保证侦查实验结果准确、可靠、程序合法,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根据本条和公安

8、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之规定,侦查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2侦查实验应在与发案相同或近似的地点条件和时间条件下进行。由于发案的地点有无遮挡物,发案时是白天还是黑夜,是阴暗、雾雨,还是晴朗,都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听觉和视觉。因此,如果要证明在什么时间、什么气候环境下能否听见、看见因犯罪活动而引起的声响、发现的现象和事实时,侦查实验要尽可能地在发案地点,选择与发案相同的时刻,并在相同的气候、环境条件下进行。3使用的工具、物品的规格、型号、作用、方式尽可能与案件发生时相似。验证某物体上遗留的痕迹是否为某种工具所留,应尽可能用原来的工具进行实验,如果原物损坏,可用同类

9、工具代替。利用相似的工具进行反复实验,以验证遗留该种痕迹可能为那类工具。4侦查实验应反复多次进行。侦查实验要坚持反复地进行。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出现的某种现象,采取同样的方法反复多次地进行实验;二是对于出现的某种现象,变换多种方法反复进行实验。有的现象是采取同一种方法反复多次实验得出了同一的结果,通过分析评断,可以作出结论;有的现象用同一种方法反复实验后,虽然得出了一致的结果,但还要变换方法进行实验,直至证明用变换了的方法实验不能得出用同一种方法实验得出的结果时,才能作出结论。侦查实验所以要采取反复地、多次变换方法地进行,在于避免各种偶然因素的干扰使侦查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5侦查实

10、验要严格保密。侦查人员要事先向参加实验的人员讲明纪律,不得泄露实验的内容和结果。6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实验。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实验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影响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应严格地按照侦查实验的规则执行,在侦查实验时,不得危害人身健康,不得侮辱人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所谓足以造成危险,是指进行侦查实验所采取的手段、方法违背客观规律,违反操作规程,随时都可能造成人的生命、财产的损失。所谓侮辱人格,是指进行侦查实验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损害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等。所谓

11、有伤风化,是指侦查实验破坏了当地的风俗,败坏了风气。7制作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结束后,为了全面、准确地将侦查实验的结果记录下来,根据侦查实验的具体要求,详细、无遗漏地将实验的结果用笔录、照相、绘图或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三),侦查实验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于适用侦查实验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侦查实验结果能否作为证据采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因侦查实验结果不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而根本否定其证据属性,也不能把它所反映的案件中某些事实或现象的客观可能性当作是客观现实性而过分抬高其证明价值,应当客观分析其属性以及证明价值。 1,

12、侦查实验结果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侦查实验结果能否作为证据采用,主要理由如下: ,(1),侦查实验的结果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故不是证据。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证据类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证据的形式在不断的增加,多样化的证据类型层出不穷。如电子证据、搜查笔录等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未加以列举,其证据效力却得到了司法实践普遍的认可。任何一部法律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滞后性和与现实需要不相符合的地方,关于证据种类的完善也将不断的进行,侦查实验的结果以侦查实验笔录为载体,应该与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一并列为新的证据种类。其次,不属于刑事诉

13、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形式是不同的两种概念。通说认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主要体现在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及载体的合法性。侦查实验结果的收集方式、其载体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得出的结果当然具备合法的形式。 可见侦查实验的结果不仅符合了证据的定义、基本特征,且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当然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简单的以侦查实验的结果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就否认其证据资格,而忽略了侦查实验的结果符合了证据的实质内涵,轻视了侦查实验的结果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有本末倒置、轻重不分之嫌。 (2),侦查实验只是模仿案

14、件的情况得出的结论,可以非常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毕竟不是案件的客观真实,侦查实验的结果只能是参考作用,而不能做为证据采纳。笔者同意侦查实验证明的不是案件的客观真实,但以此为据认定侦查实验结果只能起参考作用不能作为证据采纳的观点不敢苟同。因为如果此种观点成立则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多年来,我国不少学者一直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追求“客观真实”即追求法律上的确认与案件客观事实本身完全一致,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法治理念的更新和发展,近年来,这种“客观真实”的观点已经受到了普遍的质疑,难以立足,而法院通过证据的运用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应该是“法律真实”而非

15、“客观真实”已逐渐成为共识。既然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本身就并不等同于客观真实,那么以侦查实验证实的事实并不是案件的客观真实为由而认定侦查实验的结果不是证据的观点便失去了其立论之基。 2,侦查实验结果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1),侦查实验的结果符合证据的概念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对所谓证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即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侦查实验是指运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研究证实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事实、现象能否存在或发生,而参照发生该事件或事实当时的条件,将要证明的问题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是为了进一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16、而实施的侦查手段,其结果也能够不同程度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符合证据的概念要求。 (2),侦查实验的结果具备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证据学理论认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首先,侦查实验的结果具备客观性特征。侦查实验的结果是对案件中某些事实或现象的客观运动规律的一种反映形式,而且在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重复再现,且侦查实验的结果由侦查实验笔录的客观形式予以固定,同现场勘查笔录等一样具备证据的客观形式要求。其次,侦查实验的结果具备关联性特征。侦查实验是一种检查性的侦查措施,侦查实验的结果,不管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从不同侧面证明着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容置疑。再次,侦查实验的结果具备合法性特征。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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