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大法硕复试刑法分论(附详细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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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复试参考范围各论部分1、放火罪的犯罪客体及既遂标准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经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如果还没有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或者刚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则不能认为是放火罪的既遂。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性是本类罪侵犯客体的基本特征。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

2、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

3、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结果,也可构成本罪。5、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是无医生职业资格从事营利性的诊治活动,情节严重;(3)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4)犯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6、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种,口诀:一只因中毒而发黑的恐龙走在金色的破沙滩上)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8、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1)行为表现不同:嫖宿幼女罪是采用金钱等物质利益与幼女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幼女主动自愿卖淫;而奸淫幼女罪则是采用对幼女威逼、利诱等手段奸淫幼女、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2)侵犯客体不同:嫖宿

5、幼女罪侵犯复杂客体,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奸淫幼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幼女的身心健康。9、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仅造成他人伤害而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要正确地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必须查明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

6、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0、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11、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1)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2)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5)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或1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特征

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但是单位不构成此罪13、逃税罪的构成特征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比例标准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比例标准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

8、为,为10%(3)主体: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14、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动,(1)客体:公共管理秩序及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3)主体:特殊主体,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4)主观方面:故意15、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

9、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16、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保险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17、绑架罪与敲

10、诈勒索罪的区别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其不同点是:(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式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2)犯罪客体有一定差异。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

11、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3)客观方面不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手段明显不同,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诈后勒索,绑架罪的手段是绑架后勒索。敲诈的关键在一个“诈”字。行为人并不真正实施暴力;绑架的关键是强制,行为人的暴力性明显18、盗窃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4)主

12、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9、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行为。(1)盗窃罪与抢劫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与公然性。(2)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的暴力20、抢劫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1)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

13、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困难。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则应以诈骗罪论

14、处。22、盗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1)失控说,凡是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的既遂,反之,为盗窃的未遂;(2)控制说,凡是盗窃犯已经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的既遂,反之,为盗窃的未遂;(3)失控加控制说,凡被盗财物已经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经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通说认为,对于盗窃一般财物的,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合,对于盗窃无形财物等特殊财物的,则以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宜。23、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非法拘禁罪是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24、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

15、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转化抢劫,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两者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2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客体:国家金融储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6、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3)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时装化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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