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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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质量事件责任追究,通过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件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化质量管理,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质量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是指在规划建设、物资采购、运维检修、电能管理、营销服务等过程中,各相关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标准规范、规定或管理要求,其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对电网建设、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和优质服务等造成损失、危害和影响的事件。质

2、量事件体系由工程、物资、运检、电能、服务五类质量事件组成,分为一至八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调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度标准、技术标准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影响,认定事件类别、等级及其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并督促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促进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开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参股、代管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参照执行。第五条 质量事件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影响,认定事

3、件类别、等级及其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六条 质量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件或阻碍事件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第八条 本办法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分为公司总(分)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

4、称“地市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四级管理。第十条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公司总部统一领导,各级单位逐级开展所辖范围内的质量事件调查。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质量监督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参与。第十二条 各级安质部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和统计,组织或参与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质量事件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技、信通、物资、调控等专业管理部门作为质量保证部门

5、,负责及时将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信息报送本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或参与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调查和分析,对质量事件提出专业处理意见,制订并落实质量事件整改措施。第十四条 各级电科院、经研院(所)等作为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收集、统计和分析质量事件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参加质量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和整改建议。第三章 质量事件分类第十五条 质量事件分类质量事件按照其主要责任和主体环节进行分类,确定为工程质量事件、物资质量事件、运检质量事件、电能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五类。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件工程质量事件是指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检测调试等过程中违反

6、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设计功效降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 工程设计方案存在错误。(二) 工程未执行标准、规范或反事故措施要求。(三) 设备选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需要。(四) 现场保管、存储、运输不当损坏设备。(五) 施工单位安装工艺不良,调试验收不到位。第十七条 物资质量事件物资质量事件是指在电力物资采购、制造、监造(抽检)、运输、存放、保管、验收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致使物资性能不满足既定参数标准、规

7、范及合同有关规定,造成电力设备设施缺损、经济损失、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 在物资设计、材料选用、制造、监造、运输、存放、保管、安装调试(供应商)中存在质量问题或监管缺失。(二) 物资到货未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或验收中未能发现应发现的质量问题。(三) 物资供应进度滞后。(四) 供应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条款。(五) 物资存在批量问题或家族性缺陷。第十八条 运检质量事件运检质量事件是指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缺陷处理、抢修恢复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或管理要求,造成设备损坏、非计划停

8、运、信息中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 设备运维、试验、检修(抢修)质量不符合要求。(二) 检修、试验超规定周期或不符合状态检修管理要求。(三) 未按规定时限消除缺陷。(四) 未及时落实相应反事故措施要求。第十九条 电能质量事件电能质量事件是指在电力供应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各级电网或客户受电端的电压、频率、谐波偏离规定范围,对供用电系统或客户设备正常运行与客户正常用电造成危害和影响的事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9、一) 客户停电时间超过规定。(二) 电网或客户受电端的电压、频率等不符合规定。(三) 电能谐波等参数超过规定。第二十条 服务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是指供电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及或管理要求,给客户、企业(企业是指公司本身,经与营销部确认!)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及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事件。(二) 媒体曝光的属供电部门责任,且产生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三) 供电部门责任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并

10、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四)第四章 质量事件分级第二十一条 一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为一级质量事件。第二十二条 二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二级质量事件。第二十三条 三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质量事件。:(一)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三)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

11、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释义】全厂(场)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风电场)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风电场)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场)对外停电,下同。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停,是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下同。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下同。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是指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下同。(四) 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

12、网减供负荷者。【释义】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因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本办法中大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第二十四条 四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质量事件。:(一)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二)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释义】此处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13、确定的公司系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三)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四)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五) 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释义】本办法中小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第二十五条 五级质量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

14、一者为五级质量事件。:(一) 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二) 政府、监管机构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三) 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客户延迟供电6个月以上或赔偿客户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四) 造成单次电费差错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五) 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六) 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通航航道停航、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高铁停运或其他单位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七) 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180天以上。【释义】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15、公司负责建设的输、变、配电建设(含技改项目)工程,下同。(八) 主要建筑物垮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严重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需要重建的。【释义】主要建筑物包括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等。(九) 大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或机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失效;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十)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释义】本体爆炸不包括套管、绝缘支柱、组合电器(GIS)外壳的爆炸或破裂。2. 500千伏以上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3. 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止运行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14天的也可视为14天内恢复运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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