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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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台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台县定平小学高台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学、幼儿园。第三条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直校实行国库

2、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模式,并由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

3、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财政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

4、算建设草案,报学区汇总,各学区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账务管理;直校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学区为单位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农村小学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直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

5、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学区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工作,一般学区1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学区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各小学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

6、入预算,统一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

7、十三条 预算执行 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填写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体局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用款计划,教体局财务管理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根据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拨付。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8、收入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学校账务管理,学校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

9、用,中央和省补助的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

10、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项目支出反映校舍维修、购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费。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在运用会

11、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对余额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各种基金,以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三条 小学校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并按基金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建

12、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定期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13、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债务措施,教体局财务管理中心要协助学校制定偿还计划,使负债有计划、逐步地进行偿还。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 财务清算第三十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

14、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因布局结构调整,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涉及同财政部门、教育局之间的资金清算时,按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算程序第三十四条 全县实施“校财局管”的管理模式,教体局设立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心,分别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办理学校的财会业务,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

15、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目,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财务人员应定期与金融机构进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学区每月底将下月的用款计划报送教体局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教体局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心对全县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根据学区报送的各学校用款计划,拨付到全县中小学。 第三十六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帐程序 各种报销单据首先应由经办人签名,再由学校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然后交学区财务会计核实签名,最后由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报帐手续 1、一般报帐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学校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属实,分管财经领导审核盖章后才能入帐。 2、对超过300元以上的支出,应有附件加以说明。 3、农村初中1000元(政府采购除外)以上的大额支出,上报教体局审批后实施;农村各小学1000元(政府采购除外)以上的大额支出,先由小学列出计划,报学区专干审查,上报教体局审批后实施;农村小学1000元(政府采购除外)以下的支出,由学区专干审批。各学区专干不准硬性给各小学订购试卷、名人名画、报栏等的物品,也不准随意在各学校报支各项支出发票。 4、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文件或通知,经领导在文件或通知上签字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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