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举与被申请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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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宏举与答辩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答辩状仲裁员:兹据2011年7月18日申请人马宏举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答辩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以下答辩:一、 关于事实部分1、关于申请人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内容:2008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以及岗位职责并完全履行,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

2、赔偿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乙方未书面请假并经甲方批准,连续三天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月累计五天不履行工作职责者的2、申请人的工种、加班及工资情况。该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安排申请人从事仓库管理工作(非体力性工作)。申请人上班期间,偶有短时加班,但答辩人当期即对其计发工资。3、关于申请人生病及请假问题。(1)2011年2月14日至2月17日,答辩人发现:申请人没有请假也没有上班。2011年2月18日,申请人父亲持北部新区高新园人民医院的出院证(复印件)到答辩人处要求请假。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的病情,同意其请假一个半月(2011年3月31日到期),将其原没有请假的三天(201

3、1年2月14日至17日)计入假期内。同日,答辩人给申请人借款3000元,以用于其医治和疗养。(2)2011年4月1日,申请人的病假到期。但申请人没有到答辩人处上班,也没有延请病假。为此,答辩人和申请人联系:要求其上班或延请病假。但申请人以在治病为由不予理睬。而申请人的父亲在此之后多次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给付申请人赔偿30余万元。答辩人对此予以拒绝。(3)2011年6月9日,答辩人鉴于申请人长期不请假不上班,违反公司规定,在员工中造成负面影响,对其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综上所述,申请人所称从2008年12月11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答辩人安排申请人长时间超负荷工作,除国家法定假日外

4、,未休息任何一次每周两日的法定假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3至20小时的说法严重失实,也没有任何根据。对于申请人所称多次向答辩人请假的情况,除第一次请假系真实且经答辩人同意外,其他几次请假都不是真实的,当然更不可能得到答辩人的同意。二、 关于申请人马宏举的请求部分1、关于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问题。通过本案的事实,可以确定在2011年4月1日后,申请人在第一次请假期满后,没有按照申请人与答辩人所签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向申请人延期续假,在答辩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2011年6月9日),申请人已经旷工70天,在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也

5、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支持(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此,申请人该项请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2、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含重病)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理由是:(1)该项请求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下称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不能适用用于本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系原劳动部颁布施行,该规定性质上属于规章。而劳动合同法系属法律。二者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补偿等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层次高的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效力层次低的部委规章。与答辩人该理

6、由相印证的一个依据是:2007年11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公布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明确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作为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2)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从申请人主张的具体项目上看,劳动合同法没有如申请人所指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医疗补助费、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从事实上看,答辩人因为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系属合法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退一步讲,即使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适用于本案,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也不

7、能得到支持:依照该规定第6条规定,该项请求得到支持有一定的程序条件:即应该在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付。显然,本案申请人在没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情况下主张该项情况不应得到支持。3、关于请求补足2008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加班工资问题。答辩人认为,通观本案的事实,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长期加班的情况,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并且其所提要求超过申请时效。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4、关于要求答辩人因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加发25%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前所述,申请人该项请求所适用的依据为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且因其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该项请求自然也不能成立。具体理由不再赘述。5、关于要求被申请人补足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养老保险等项请求。答辩人认为,无论申请人所述事实是否属实,由于该项请求系属行政事项,依法应通过行政救济渠道进行。综上,申请人的各项请求要求没有事实根据,要么没有法律根据,要求违反法律程序,因此其主张依法均不应支持。答辩人因此请求仲裁庭予以驳回。 答辩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服,袖口与腰带必须牢牢扎紧,不得穿破损工作服,以免在机器运行或设备旋转时受到伤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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