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湖学校办学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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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邛崃市马湖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新型学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隶属邛崃市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学校,学制九年。第三条 学校名称:邛崃市马湖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地址:邛崃市水口镇马湖新街37号。第四条学校以“勤奋、拼搏、立德、树人”为校训,以“创新管理,办特色农村学校”为办学理念,以“勤奋守纪,团结拼搏”为校风。第五条 学校的近期目标是:完善

2、学校各项改革制度,切实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努力争创邛崃市特色农村九年制学校,把学校建成一所“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学生素质化”的九年制名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第六条 学校校长由邛崃市宣传部和邛崃市教育局任命。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任务。(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学校工作

3、。(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六)强化法律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

4、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校长一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由校长聘任,协助校长工作。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第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德育办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教育及校园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

5、,副主任1-2人。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及团委主要负责人。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章及德育纲要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素质教育的中心,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规范、科学的轨道。(一)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的“三主”意识:即以学生为主体,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各学科课程要有机渗透德育教育。(二)认真贯彻中小学

6、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一日常规,教育学生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文明、高尚的整体形象。(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四)学校按年级设年级组,加强年级的日常教育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培养良好班风。(五)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教学模式和工作网络。第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第十六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七条 坚持

7、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第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操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国家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

8、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强化教科研兴教”意识,加强对教学六认真的检查和考核。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教学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第二十四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既要克服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也要防止学生负担过轻、听任自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要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导处要认真管理、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充

9、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二十七条 教导处应组织教师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活动。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第五节 总务后勤管理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学校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第三十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第三十一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

10、用。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十六条 实

11、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它重大问题,并依据需要作出相

12、应决议。(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四)参与评议、考核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三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

13、届3年。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每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讨论。(二) 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三) 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四) 校长提请讨论、论证及其他问题。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

14、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四章 教师、职工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要爱生敬业、为人师表、崇

15、尚科学、讲学习、讲正气。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 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四十九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公室设在工会。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于表彰奖励。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礼品、不参与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学生收费。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第五章 学 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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