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编制说明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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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且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标识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卫生部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的工作。卫生部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作为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组织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形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刘文、张俭波、王华丽、张霁月、李强、戴岳、初侨、马爱进、刘鹏。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经营情况,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从2011年5月到2011年7月间,标准

3、起草工作组对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研究相关问题,听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制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以及其他形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6月中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当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进行管理有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进行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4、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第三十八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5、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六)产品标准代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当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进行管理的没有标准,因此,期望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能够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便于标准化管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准,应当为所有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除外)所引用,其他食品添加剂不应再对标签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重复性规定。目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中与此相关的标准还包括: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等。本标准在表述、内容方面均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在术语定义以及内容表述方面与上述标准协调一致。三、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专门设有国际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七项涉及标签的法典标准,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法典通用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981年发布的食品添加剂销售标签通则对标签、标识、零售食品添加

7、剂等的概念、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在食品添加剂标识方面缺乏系统的要求。因此本次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现有标准空白、法规法律不一致等问题。希望通过标识标准化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1、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研究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内容与这些法律法规协调一致。2、参考国外相关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研究参考了CAC等国外的相关标准文件,如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则等。例如借鉴CAC标准中关于零售、非零售

8、的分类表述方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内容进行区分。3、遵循科学,结合实际在参考国外标准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调研分析我国食品经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同时调查分析食品添加剂行业在标签规范方面的需求,科学地确定食品添加剂标识的内容和要求,一方面体现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引导,另一方面体现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正确说明,防止欺诈。希望在征求意见、专家研讨阶段得到专家的指导,进一步对标准草案修改和完善。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相关标准的对比情况,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科学依据)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中

9、相关规定,标准的名称确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内容涵盖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并确定了该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包括: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标识基本原则、零售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及要求以及非零售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等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1、标准名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该有标签和说明书,本标准中既涵盖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要求也涵盖了对食品添加剂说明书的要求,同时参考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中标识的定义: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及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任何描述、印刷和图解性材料。因此本标准名称确定为食品安全国家

10、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2、范围虽然目前食用香精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但是鉴于其使用、标识等方面与一般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差别,且关于食用香精的标识另有规定,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中规定食用香精的标签参考QB/T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进行标识。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除食用香精之外的以零售或非零售方式销售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参考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方式分类,结合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实际销售方式情况,将食品添加剂分为零售方式销售的和非零售方式的两类。3、术语与定义 3.1标签、生产

11、日期 (制造日期)、保质期和规格的定义参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相应的规定。3.2说明书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需要提供说明书,且只有非零售的食品添加剂才需提供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因此参考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说明书的含义。3.3零售零售的定义参考了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中关于的零售的定义,同时结合我国餐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餐饮企业列入了零售范围。零售的定义包含了所有的销售方式,包括面向个人、餐饮

12、企业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该定义包含了另一层含义即非零售的定义:仅面向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为非零售。4、食品添加剂标识基本要求针对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的现状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并参照相关标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标识的基本要求提出9条内容,其中3.1-3.8的内容主要参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应的条款。鉴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现状,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参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在本标准3.6条中再次强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能违反GB2760的使用原则。按照食品

13、安全法的有关要求,食品添加剂应有说明书,但是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标准规定应标识的所有内容,就可以不随附说明书。5、零售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及要求该部分规定为零售食品添加剂应标识的内容。对零售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要求、成分和配料表要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标注要求、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净含量和规格、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识、辐照食品添加剂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各条款规定的内容主要参考了食品安全法、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

14、18-2011)。5.1 名称参考GB7718-2011中相关条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标准中4.1.1条规定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为了明确零售食品添加剂,在标签必须标示“零售”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明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参考GB7718-2011对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理解,标准4.1.2条规定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如果当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不用全部标出。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特殊性,且卫生部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有相应的食品安

15、全国家标准即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该标准中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标准4.1.3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引用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相关内容。鉴于食品添加剂与预包装食品的区别,食品添加剂具有相应的“INS号”(国际编码系统编号)或“CNS号”(中国编码系统编号),标准4.1.4条的规定可以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INS号”或“CNS号”,其余内容参考了GB7718-2011中关于“食品”名称标示的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卫生部公告中规定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品种,且分为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类,因此标准4.1.5规定食品用香料可以标示具体香料名称,可以同时标示“天然”或“合成”等定性说明。5.2 成分或配料表为了便于管理,按照GB26687-2011中关于标识的规定,在零售复配食品添加剂标签中需要明示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料和单一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该条款规定的其余内容基本参考GB7718-2011中的相关内容。5.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标识其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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