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9870350 上传时间:2019-09-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你们好!我很荣幸被邀请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是长沙市工商局*分局*工商所的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也是湖南大学的一名学生,而且在本周二获得了湖南大学授予的法律硕士学位。双喜临门,非常开心。在这个场合研究食品安全法显得有点班门弄斧,不过我想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交流一下我对执行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感受和体会。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几个影响比较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其中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最终成为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催化剂。与其说该法出台比较仓促,还不如说我国的立法效率高。紧接着还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办法两个部门规章,速度之快超乎我们想象,以致于我局发放第一本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4个多月了。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深入研究具体法条,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探讨一下我在工商部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中几个的实例以及产生的问题:一、消费者投诉的问题。2009年11月肖在韶山南路的天剑超市购买了

3、2包熟食,回家吃完后不久就拉肚子,肖自己到医院看病花了四百多块钱,之后找到超市以熟食变质为由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医药费和十倍的赔偿。但是遭到了超市的拒绝。首先,超市拒绝的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因为吃了该熟食造成拉肚子,除非有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者医院开出的证明。消费者的食品已经只剩了包装。如果抽检同类产品是不是可以证明事实成立呢?并且,在该超市看来,他们也不知道熟食变质了,因为不是“有意为之”,也就达不到食品安全法96 条中,“明知变质而销售”所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超市方认定,他们最多只能给肖按照消法第49 条规定“退一赔一”。对此,肖表示难以接受。最终我们只能说服教育,动之以

4、情,晓之以理,让当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个折中方案,赔偿200元。以上案例有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抽样检验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力、技术、财力等资源都还没有达到那样的能力,恐怕很难负担得起这么庞大费用。目前为止基层的日常工作是没有这项费用开支的。2、十倍赔偿的问题。一些消费者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时一般来说数量不会太大,总价也不会太高,但是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不愿接受十倍赔偿;当然,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法庭索要求“十倍的赔偿金”

5、。但是这样一来, 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同时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 之后, 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申诉时也主要是以调解为主,不能强制实施,除非证据充分另案处理。3、医疗机构的服务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这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不仅仅是治病,还有获得信息、报告信息、反馈信息和传播信息的责任,加大

6、了医疗机构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医疗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在上述案例中能起到作用吗?医疗机构向卫生部门报告的信息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呢?医疗机构是不是只有在发生群体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才报告呢?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问题。2009年10月22日本局工商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个体户陈于2009年6月至今在未经许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共计销售食品8500元,获利2000元。当事人字号名称:长沙市雨花区百货店;经营范围及方式:日用百货销售。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7、定,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过去我们执行超范围经营的案子,一般套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不过目前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还是“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原则,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在这个案例当中,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对于上述案例的当事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以外,还必须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本人认为对于流通领域违

8、法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后,可以将其食品予以扣留或封存,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还达不到要求再实施没收或作价处理。毕竟预包装食品多为合法产品,并无明显重大安全隐患。我局法制科认为条文中的“没收”是指必须没收,不是“可以没收”。因此本人觉得这个强制没收的处罚行为是否适当值得思考。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的问题。2009年10月29日本局工商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邓在其负责的长沙市雨花区便利店的柜台上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分别为:“正清和”金丝枣3袋(超过保质期29天)、“派仔”腊八豆2袋(超过保质期7天)和“俏佳人”紫菜14包(超过保质期3天),

9、共计货值37.2元。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所有食品;二、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上述案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一个成功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但是我们在查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时可不是都能象这个案例一样顺利。尤其在农贸市场和小型食品店,经常可以发现过期产品,执法人员可以做到没收并销毁这些食品,然而要做到立案查处并依法处理就很有难度。原因有:1、不论过期食品价值是高是低,情节是轻是重,最低处罚额度是2000元。当事人小本经营无法承担处罚

10、额度,并不配合调查,使案卷无法完成,造成法制部门的审批困难,最终变成个棘手问题。2、即使下达的处罚文书也变成一纸空文,法院执行也困难,行政成本高,效果不好。 四、市场巡查中遇到的问题。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巡查中经常可以看到农贸市场的散装食品鱼龙混杂,销售比较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干杂货市场,许多都是包以透明的塑料包装,外面没有任何相关的产品信息,有的盛放干杂货的容器、编织袋甚至根本不是盛放其销售产品本身的容器、编织袋。在一些商场和超市分散装食品的销售同样存在不规范的地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

11、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面对市场上存在的诸多违法和不规范的现象,相关的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法中各项规定得到严格落实,使经营管理日趋规范,让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得到保障,让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得到保障。五、另外还有行政许可中的问题,比如经营保健食品的审批问题,目前来说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暂时没有出台,在实际操作中处于空白。还有酒类的审批问题,瓶装酒应该算食品吧,但是我们的业务系统输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时其内容只能包含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不能输入酒类的内容。以上问题是在我的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也许只是诸多问题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待我们去发现和解决。由于本人准备不足,思考不够充分,浅薄的提出几个问题,请各位领导和老师批评指正。谢谢!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服,袖口与腰带必须牢牢扎紧,不得穿破损工作服,以免在机器运行或设备旋转时受到伤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