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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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集 体 合 同 书(范本)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企业方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代表: 代表:记录员: 记录员:年 月 日集 体 合 同 书本合同由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XXX公司(一下简称企业)签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

2、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用工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依法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本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3、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按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云劳19972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三种类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 年以内,企业与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岗位或工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如果该职工要求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至退休年龄的,企业应当同意。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

4、届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并向职工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职工因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期限届满。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事先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一)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

5、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中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

6、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裁员。 企业在裁员后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一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度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企业对取得国家

7、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出资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和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服务期限一般为 年至 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 。职工未满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企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安排特殊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接受不少于7天的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和有关制度,并告知全体职工。企业根据经济

8、效益目标增长情况,对职工工资给予 的增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本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非职工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企业须支付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

9、须向工会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采取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制定增资方案。 第三十一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男职工的生育护理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二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 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的职工奖惩管理规定赔偿企业损失,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所领取的月工资的20%。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规定扣除职工工资的,应赔偿职工的损失

10、,并支付扣除部分25%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第三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的,应视为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以

11、外的其他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年综合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其超过部分视为加班。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拒绝。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法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保

12、证工作场所及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的,企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保险福利第四十九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

13、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五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职工死亡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抚恤金。 第五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条件。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会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上述基金的使用报表。

14、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有计划安排职工疗养,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五十六条 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期限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7天; (二)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含10)以上的,休假14天。 第八章 劳动争议第五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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