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风景名胜区建筑设计导引200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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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镜泊湖风景名胜区建筑设计导引(暂行)总 则 1.为适应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发展,使建筑设计符合景区对于基地环境、风格形象、改造修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引。 2.本设计导引适用于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所划定边界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的建筑设计。(不包括界定范围内居民点的建筑设计) 3.景区内的建筑设计应结合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景区环境特征的设计模式,达到建筑造型协调、美观的同时,还应做到建筑与景区的自然环境和谐、统一。 4.景区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类型

2、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5.景区内建筑的选址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应选择靠近景区车行主干路、位置适当、交通方便、工程及水文地质较有利的地段。尚应符合国家及镜泊湖管委会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6.景区内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宜选择在山脊线两侧水平投影距离小于50米的范围内;不宜选择在山谷线两侧水平投影距离小于50米的范围内;不应选择在距镜泊湖常年水位线的水平投影距离小于50米的范围内。 7.基地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方向的用地红线不应小于15米。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化率不应小于40%。 8.基地主

3、入口及车行入口严禁设置在迎湖面方位,宜邻近车行主干路直接设置;入口、围墙应采用通透式的处理手法,并结合绿化进行布置;迎湖面方位则应采用乔木类植物加强竖向绿化。 9.基地内采用硬质铺装的集中场地的面积不应大于200;机动车停车场的地面宜采用植草砖形式;基地的场地设计应结合原始地形和植被特征,做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协调。建筑风格 10.乡土民居风格应作为景区建筑风格的主基调,也是景区应大力提倡的一种建筑风格。其屋面为简单的双坡顶或其组合形式,体量规整、变化较少,立面处理和门窗形式简洁、统一,外装饰材料以瓦、石材、木材、清水砖、涂料等为主。此风格的建筑能较好的融入自然环境,同时也易于进行立面改造和翻新

4、处理。 11.简欧风格可作为景区建筑风格的补充。其屋面以双坡顶、四坡顶或其组合形式为主要造型手法,不应采用带有传统欧式倾向的屋面造型,如:穹顶、船底顶、帐篷顶、圆锥顶等。立面处理应以简洁的欧式线脚进行分割,且尺度不宜过大。门窗形式应以矩形和拱形为主。外装饰材料应以瓦、石材、涂料等为主。此风格的建筑应控制在邻湖区域内的建造数量。 12.传统中式风格可作为景区建筑风格的补充。屋面宜采用歇山顶、悬山顶、多边形攒尖顶等造型;平面布局、门窗造型、装饰构件和饰面材料等均应参照传统中式建筑的设计手法,不应进行风格的改良和折衷。此风格适用于文化、宗教、景观类建筑及景观小品,其它类型建筑不得采用。 13.现代风

5、格可作为景区建筑风格的补充。此风格的建筑设计手法多样,较难进行统一。但要求其屋面形式应平缓、流畅,不应带有尺度过大、高度过高的屋面造型。建筑体量宜规整、简洁。立面处理手法不宜过多,不应采用异形或尺度过大的装饰构件及门窗形式。整体造型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且应控制在邻湖区域内的建造数量。建筑色彩 14.景区内建筑的主色调应为暖色系调和色。不宜采用冷色系,尤其是蓝、紫色系;同时不应使用纯度过高的色调。 15.景区内建筑的屋面颜色应以红、黄色系调和色为主色,如:红褐色、黄褐色、橘红色、橘黄色等;颜色配比中红色不宜过多,色调的纯度不宜过高;可用红、黄、绿色系的非纯色调为辅色,如:明黄色、杏黄色、深红色、深

6、绿色、木本色等;为起到点缀主色的效果,辅色色调的纯度可适当增加。 16.景区内建筑的墙体颜色应以暖灰色(深浅皆可)、石材本色为主色,以白色、黄、红色系调和色为辅色。同时辅色的搭配比例不宜大于主色,且不宜使用单一色彩的处理手法。建筑外装饰材料 17.建筑屋面装饰材料应主要采用陶瓦、陶瓦式亚光金属瓦、沥青瓦、木质外装饰材料;禁止使用彩钢板、阳光板、彩色透明及镀膜玻璃(平天窗除外);非中式建筑禁止使用琉璃瓦。 18.建筑墙体装饰材料应主要采用石材饰面、亚光涂料饰面,宜搭配劈离砖饰面、清水砖饰面、木质外装饰材料;宜采用两种材料搭配处理,不宜采用单一材料或超过两种以上的材料;不应采用陶瓷锦砖饰面、素混凝

7、土饰面以及任何形式的玻璃幕墙。 19.建筑门窗上的玻璃不应采用彩色透明或彩色镀膜玻璃;建筑的门斗与雨棚不宜采用轻钢和玻璃为主材的形式。建筑规模与平面布局 20.非邻湖区域内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中的单体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500;总建筑面积大于1200的建筑宜采用群体组合式的平面布局。 21.邻湖区域内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中的单体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总建筑面积大于750的建筑宜采用群体组合式的平面布局;位于山体坡面上的建筑宜采用错层或退台式的组合平面布局。建筑高度 22.非邻湖区域内的建筑其层数严禁超过3层;层数

8、为3层的建筑应做局部3层的设计处理;2层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8米,局部3层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11米。 23.邻湖区域内的建筑其层数严禁超过2层,单层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4米,2层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7.5米。位于山体坡面上错层或退台式布局的建筑其层数不应超过4层,平均层高不宜大于3.3米。建筑体量 24.非邻湖区域内建筑的高宽比宜控制在1:2-1:4之间,建筑长度不宜超过40米。 25.邻湖区域内建筑的高宽比宜控制在1:2.5-1:4.5之间,立面长度不宜超过35米。位于山体坡面上错层或退台式建筑的高宽比可稍微放宽要求。建筑门窗及入口 26.建筑立面开窗的高宽比例宜控制在1:0.5-1:1.5之间;

9、立面窗口高度不宜大于1.8米,立面窗口长度不宜大于2.7米。立面窗口形式应以矩形窗为主,可适当搭配圆形窗、拱形窗等;不宜使用条形窗、异形窗和飘窗;同一立面上的老虎窗数量不宜超过3个。 27.建筑门斗和雨棚造型宜与屋顶形式统一、协调,其高度不宜超过3.6米。建筑外门高度不宜超过2.4米,连续宽度不宜超过3米。建筑主入口处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6米,以避免出现尺度过大的室外台阶。建筑节能 28.景区内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1269-2008)。 29.景区内的现有建筑应参照27条的要求,如

10、不符合应进行墙体和屋面的节能改造。 30.景区内不应在建筑屋面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但可布置表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3的太阳能电池板。历史建筑保护 31.对景区内具有历史性、文化性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采取“修旧如旧”的恢复性修缮原则进行改造或翻新处理。 32.对景区内具有能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特征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可采用工业景观的设计理念进行改造。本导引用词说明 33.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为禁止性条款,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b.表示严格,为强制性条款,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为指导性条款,在条件许可下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d.表示有选择,为建议性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各产品过程检验的检验时机应在操作者对首件加工完成后自检,并判定合格。再由车间依据计划将需进行专检的部件填写报检单报检,在报检后首先由检验人员应检查车间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开展了自检,然后接受报检进行检验、记录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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