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图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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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图线第2.4.1条 图线的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取。第2.4.2条 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3种。基本线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的规定。 第2.4.3条 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2.4.3的规定。第2.4.4条 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第2.4.5条 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

2、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2.4.5c)。第2.4.6条 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m。第七节 尺寸标注第2.7.1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第2.7.2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3、。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第2.7.3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第2.7.4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分尺

4、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第2.7.6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第2.7.7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可按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第2.7.8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

5、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第2.7.9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2.7.9c)。 第2.7.10条 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第2.7.11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2.7.11)。二

6、、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2.7.11)。 第2.7.12条 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第2.7.13条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23mm,底角为45。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第2.7.14条 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

7、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1n(图2.7.14)。第2.7.15条 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图2.7.15)。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13条的规定。第三章道路制图第一节 路线平面第3.1.1条 平面图中常用的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示,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示;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三、中央分隔带边缘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四、路基边缘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五、导线、边坡线、护

8、坡道边缘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示;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示;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第3.1.2条 里程桩号的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用符号“”表示;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也可在路线的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公里桩和百米桩。第3.1.3条 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的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的形式表示,并应标注点的名称和桩号。第3.1.4条 在

9、图纸的适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高等级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 第3.1.5条 缩图(示意图)中的主要构造物可按图3.1.5标注。 第3.1.6条 图中的文字说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3.1.6)。 第3.1.7条 图中原有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示。第3.1.8条 边沟水流方向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第3.1.9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胀缝应采用两条细实线表示;假缝应采用细虚线表示,其余应采用细实线表示。第二节 路线纵断面第3.2.1条 纵断面图的图样应布置在

10、图幅上部。测设数据应采用表格形式布置在图幅下部。高程标尺应布置在测设数据表的上方左侧(图3.2.1)。测设数据表宜按图3.2.1的顺序排列.表格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道路等级的要求而增减.纵断面图中的距离与高程宜按不同比例绘制。第3.2.2条 道路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原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地下水位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及水位符号表示;地下水位测点可仅用水位符号表示(图3.2.2)。第3.2.3条 当路线短链时,道路设计线应在相应桩号处断开,并按图3.2.3a标注。路线局部改线而发生长链时,为利用已绘制的纵断面图,当高差较大时,宜按图3.2.3b标注;当高差较小时,宜按图3.2.3c标注。

11、长链较长而不能利用原纵断面图时,应另绘制长链部分的纵断面图。第3.2.4条 当路线坡度发生变化时,变坡点应用直径为2mm中粗线圆圈表示;切线应采用细虚线表示;竖曲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标注竖曲线的竖直细实线应对准变坡点所在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线右侧标注变坡点高程。水平细实线两端应对准竖曲线的始、终点。两端的短竖直细实线在水平线之上为凹曲线;反之为凸曲线。竖曲线要素(半径R、切线长T、外矩E)的数值均应标注在水平细实线上方(图3.2.4a)。竖曲线标注也可布置在测设数据表内,此时,变坡点的位置应在坡度、距离栏内示出(图3.2.4b)。第3.2.5条 道路沿线的构造物、交叉口,可在道路设计线的上方

12、,用竖直引出线标注。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构造物或交叉口中心位置。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构造物名称、规格、交叉口名称(图3.2.5)。第3.2.6条 水准点宜按图3.2.6标注。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水准点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编号及高程;线下方标注水准点的位置。 第3.2.7条 盲沟和边沟底线应分别采用中粗虚线和中粗长虚线表示。变坡点、距离、坡度宜按图3.2.7标注.变坡点用直径12mm的圆圈表示。第3.2.8条 在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绘制地质柱状图,并示出岩土图例或代号。各地层高程应与高程标尺对应。探坑应按宽为0.5cm、深为1100的比例绘制,在图样上标注高程及土壤类别图例。钻

13、孔可按宽0.2cm绘制,仅标注编号及深度,深度过长时可采用折断线示出。第3.2.9条 纵断面图中,给排水管涵应标注规格及管内底的高程。地下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无图例时可自拟图例,并应在图纸中说明。第3.2.10条 在测设数据表中,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填高、挖深的数值应对准其桩号,单位以米计。第3.2.11条 里程桩号应由左向右排列。应将所有固定桩及加桩桩号示出。桩号数值的字底应与所表示桩号位置对齐。整公里桩应标注“K”,其余桩号的公里数可省略(图3.2.11)。 第3.2.12条 在测设数据表中的平曲线栏中,道路左、右转弯应分别用凹、凸折线表示。当不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a标注

14、;当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b标注。在曲线的一侧标注交点编号、桩号、偏角、半径、曲线长。第三节 路线横断面第3.3.1条 路面线、路肩线、边坡线、护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路面厚度应采用中粗实线表示;原有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或原有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图3.3.1)。 第3.3.2条 当道路分期修建、改建时,应在同一张图纸中示出规划、设计、原有道路横断面,并注明各道路中线之间的位置关系。规划道路中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表示。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在设计横断面图上,应注明路侧方向(图3.3.2)。第3.3.3条 横断面图中,管涵、管线的高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标注。管涵、管线

15、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图3.3.3)。第3.3.4条 道路的超高、加宽应在横断面图中示出(图3.3.4)。 第3.3.5条 用于施工放样及土方计算的横断面图应在图样下方标注桩号。图样右侧应标注填高、挖深、填方、挖方的面积,并采用中粗点划线示出征地界线(图3.3.5)。 第3.3.6条 当防护工程设施标注材料名称时,可不画材料图例,其断面阴影线可省略(图3.3.6)。第3.3.7条 路面结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路面结构类型单一时,可在横断面图上,用竖直引出线标注材料层次及厚度(图3.3.7a)。二、当路面结构类型较多时,可按各路段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绘制,并标注材料图例(或名称)及厚度(图3.3.7b)。第3.3.8条 在路拱曲线大样图的垂直和水平方向上,应按不同比例绘制(图3.3.8)。 第3.3.9条 当采用徒手绘制实物外形时,其轮廓应与实物外形相近。当采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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