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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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货运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组成员由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和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代表组成。五市三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设立相应的考核

2、组织机构。第三条 市内四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运管局货运处负责组织实施。五市三区所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五市三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认真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市运管局货运处负责对五市三区的考核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第五条 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市运管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

3、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运输安全: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安全投入、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经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经营违章率、超限超载率、隐患整改、企业稳定、节能减排情况。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率、文明服务、媒体曝光情况。企业管理: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安全、车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立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办法、GPS运行、车辆悬挂标志、标识情况。第八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加分为20分。在考核总分中组织机构5分、运输安

4、全30分、经营行为25分、服务质量10分、企业管理30分。第九条 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价:(一)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90分以上的,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3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较大污染责任事故的;也未发生一次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优秀。(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80分至8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下重伤的,或者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也未发生一次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合格。(三)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分至79分之间,且

5、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也未发生一次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基本合格。(四)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分以下的,且考核期内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次特大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不合格。(五)考核期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50的企业,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六)考核期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80或所属车辆因超限导致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企业,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第三章

6、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都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企业经营地址、从业人员数、危险品车辆总数及运输种类。(二)组织机构情况,包括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备GPS监控人员情况。(三)运输安全情况,包括每次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及处理、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

7、事实、查处机关及处理情况,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原因、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超限超载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节能减排情况。(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立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办法、GPS运行、车辆悬挂标志、标识情况。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

8、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受理危险品车辆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收集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加强与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交通稽查机构和省厅抄告我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章情况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通报车辆所属企业。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方法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日常监管或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下达的整改

9、内容进行汇总录入存档,作为动态监管分值,记入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扣除动态监管分值后为最终考核结果。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对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填写考核档案报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市三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报市运管局货运处,并做好市运管局货运处进行抽查的准备。市内四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企业上报的考核档案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报市运管局货运处,市运管局货运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编排考核时间和顺序。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

10、后,应当对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进行认真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运管局网站上或市级新闻媒体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以文件形式抄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向获得优秀的企业颁发奖牌。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企业,在增加运力等相关业务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办理。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评选市级、省、部级先进单位时,

11、与企业考核等级相结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年度考核等级高的企业,作为市级、省级先进企业。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有关业务的核准,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有关业务的核准。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限期停业整顿或局部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

12、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50的企业,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有关业务的核准。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 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80或因超限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停业整顿或局部停业整顿,整顿期内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有关业务的核准。整顿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

13、)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况严重的;(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限期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到企业督导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三)企业内部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企业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五)企业未按要求配备GPS监控人员或未对危险品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六)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七)道路

14、运输管理机构连续两次抽查企业危险品车辆在线率低于95%的;(八)对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关闭、覆盖、破坏车载终端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未及时改正的;(九)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未悬挂标志、标识的;(十)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十一)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安排的;(十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停业整顿:(一)企业对已发现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对上

15、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不落实对危险品车辆即时警示、纠正和查处驾驶人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瞒报、虚报或者迟报的;(五)无专属停车区域或停车区域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的。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全市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材料要做详细记录,认真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第三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由此影响企业考核结果的,由同级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重新认定企业考核结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施行的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青运货【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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