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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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 在实践中,存在有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三金、不按时发放工资、解除合同不支付相应补偿、不办理工伤保险、非法扣发工人工资等违法现象。企业和劳动者均对这种违法显现予以支持或理解忍让。笔者从企业和劳动者对这些违法现象态度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劳动法律法规、企业、政府、法院、劳动者在笔者执业过程中,笔者发现出现了劳动者甚至司法部门漠视劳动法规的尴尬局面。笔者这里简单做个分析,抛砖引玉,供同仁们思考之。在劳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在许多企业中出现了以下几种违法现象。一, 不签劳动合同。二, 不办理三金。三, 不按时发放工资。四, 解除合同

2、不支付相应补偿五, 不办理工伤保险。六, 非法扣发工人工资。企业出现这几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一、 经济效益较差,为了降低成本而违法。 在这些违法企业中有许多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去违法。二、 竞争对手违法,为了不致因成本增加导致竞争 力下降而违法。许多企业均存在这些违法现象,如果自己守法,竞争对手不守法则成本过高,竞争力下降。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影响竞争力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成本。为了不致因成本增加降低竞争力而不惜违法。三、 违法成本过低,为了最求利润最大化而去违法。因为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对企业进行了特殊保护,在执法、司法方面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企业权衡

3、利弊后选择了利益更大的违法行为。 四、地方保护主义在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财税收入,不惜牺牲职工的利益。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行政执法、司法都出现了想尽办法去维护非法企业的怪圈子。这些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下有恃无恐。企业作为违法的获益者而去违法不奇怪,但奇怪的是这几种常见的违法现象得到了劳动者的理解支持。劳动者为什么对这几种违法现象持理解支持态度呢?大多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存在即为合理的随大流思想。这几种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于企业之中,长期未得到纠正,因而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合理现象,是一种合理的秩序。如果因为某种违法现象而去走上法律途径,破坏这种秩序的话怕自己会被认为是刺头,

4、无事生非。因此,大多数劳动者采取了逆来顺受的忍让态度。只有在因工伤或其他矛盾引起争议时才会提出针对这几种违法现象的劳动争议。而且,在这些劳动者依法维权时往往会受到其他劳动者的不公正非议。在这种主流思想的影响下,部分用人单位对自己履行在劳动者出工伤后及时救治这一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也认为是自己对劳动者的恩惠,是自己的善举。认为劳动者依法提出的赔偿要求是贪心,不知足。直接在观念上颠倒了黑白善恶,更可怕的是某些党政领导和执法、司法机关也这样认为,导致我党和政府工作方向出现偏差。二、法律意识淡漠,权利意识淡漠。大多数劳动者没有认识得到这些违法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有的劳动者对法律的一些错

5、误理解导致了对这些违法现象的支持纵容。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就有个企业经营者反映许多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原因很简单:怕签合同后无法自由择业。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此有明文规定,并不是签了合同,在合同期内就无法自由择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要按照这条法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即可顺利跳槽到其他单位。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

6、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在违反了部分法定义务时可以直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那种认为签了合同就走不了的观点是错误的。另外,针对不及时发放工资的现象予以宽容,只要发就满足了。晚个三月两月无所

7、谓。三、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目前我国仍处于劳动力过剩,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的生存压力仍然非常大。劳动者怕和企业打官司会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而且劳动者担心自己的恶名一旦形成会影响今后的就业。为了树立一个与企为善的好名声,只好委曲求全,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四、目光短浅,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在部分劳动者心目中存在保险无用论,认为与其将保险交给劳动部门,还不如发成现金来的实惠。这中目光短浅,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错误思想之间导致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难度,导致大量的劳动者远离了社会保险。那么,既然企业和劳动者你情我愿,是否我们就可以允许这种现象继续存在下去呢?笔者认为不可

8、,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一、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法制。法制的基石是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的唯一途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法律就没有一点权威可言了。到最后法律会变成废纸一张,国家制定劳动法律秩序将会被破坏的一塌糊涂。二、造成企业轻视法律,进一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有句俗话叫“得寸进尺。企业作为一个盈利单位,他会千方百计去获取利益。在从违法中获得利益后,企业会进一步加大力度,进一步去更加严重地去试探法律的底线,进一步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三、职工对社会不满,影响和谐安定的大局。处于种种原因,处于弱势的职工对侵害自

9、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处于忍气吞声的忍让状态,但他们并不心甘。一旦到他们无法忍受时,一部分人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但也有部分人走上了信访道路,甚至有部分人会因为以前忍得气而痛恨社会不公,对社会不满,仇视社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行为都会严重违反我国和谐安定的大局。四、引起社会分配不公,引发道德混乱。就目前来说,存在有遵纪守法的企业,有依法维权的企业。但遵纪守法的成本必然会提高,其利润必然下降,竞争力必然弱一些。那些不去遵纪守法的成本低,利润必然低,竞争力必然强一些。如果一旦遵纪守法的企业被打败,那么,遵纪守法会不会成为失败的教训呢?一旦成为教训,那么人们还会去遵纪守法吗?一旦人们以遵纪守法为耻,

10、那么,诚信规则等市场规则会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好的规则被打破,坏的规则建立,我们的市场会变成一个什么样的市场呢?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改变这种状况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对于有关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追究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据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司法工作要强化司法监督和审判责任制,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枉法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据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领导的刑事责任。(二)完善司法工

11、作,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在审判环节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一、是充分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凡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受理。二、是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充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及强制措施维护劳动者利益。,帮助劳动者正确理解证据规则。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纠纷优先排期开庭,优先适用强制保全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注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审判人员一方面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同劳

12、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三)、开展法律宣传,走进企业。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四)对企业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劳动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主管人员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意识,提高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好劳动法律,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劳动法律一定会得到很好贯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很好保障!各产品过程检验的检验时机应在操作者对首件加工完成后自检,并判定合格。再由车间依据计划将需进行专检的部件填写报检单报检,在报检后首先由检验人员应检查车间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开展了自检,然后接受报检进行检验、记录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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