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99772647 上传时间:2019-09-20 格式:DOC 页数:670 大小:1.5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_第1页
第1页 / 共670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_第2页
第2页 / 共670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_第3页
第3页 / 共670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_第4页
第4页 / 共670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_第5页
第5页 / 共6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监部分(67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质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9 第二节 标准化类-192 第三节 计量类-208 第四节 认证类-345 第五节 特种设备类-442 第六节 纤维类-540 第一章 总 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质监部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文件。二、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

2、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适用范围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质监业务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文件。四、适用原则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执

3、行。本文件已经规定了明确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再行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不得与本文件相抵触。4、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文件分则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要求;分则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则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5、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处罚裁量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处罚裁量最低情形和最高情形之间酌定处罚裁量意见。6、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进行说明。本文件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意见和行政处

4、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单独援引或直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7、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1)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2)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基本相同或类同,但所受行政处罚明显不同的;(3)其他不符合本文件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五、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

5、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六、从轻或减轻处罚1、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为人实施违法

6、行为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七、适用程序1、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提出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以及适用本规则基准的情况,提交本部门案件审理

7、办公室审核。2、本部门案件审理办公室经审核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裁量基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3、本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八、保障措施1、地方各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2、地方各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

8、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查把关等工作。3、地方各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4、上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明显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5、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文件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九、本文件下列情形的界定1、违法行为较轻(1)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未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情节较轻的

9、;(4)实施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5)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违法行为较重(1)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人身、财产损害的;(2)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3)违法行为存有较大潜在风险的;(4)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故意较明显的;(5)配合执法不主动,影响办案进展的;(6)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违法行为一般介于违法行为较轻和违法行为较重之间的情形,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4、违法行为严重(1)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人身、财产损害的;(3)被新闻媒体曝光并

10、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4)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6)当事人阻碍或变相阻碍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5)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或被登记保存

11、证据的;(6)当事人两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第二章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12、)裁量标准1、【较轻】(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主动追回已售出的产品的;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售出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较重】(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产品

13、半数以下售出、无法追回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通报营业执照发证部门。4、【严重】(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

14、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符合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裁量标准1、【较轻】(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且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3、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化学工业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