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标错价格造成损失的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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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几封传真有法律效力吗?摄影爱好者徐鹏准备购买一支变焦镜头,与其新买的威达相机相配,一天,徐鹏在红叶摄影器材门市部看到柜台陈列一种威达 28-105 变焦镜头,标价为1060 元,感到价格可以接受,便取钱买下该镜头,不久,营业员在清点货物时发现,威达 28-105 变焦镜头售价应为 1660 元,营业员张敏在抄写商品标签时误将 1660 元写成 1060 元,店里决定处罚张敏,因其误写商品标签造成的 600元损失,由其工资和奖金中逐月扣除。恰好有一天徐鹏又去该门市部看摄影器材,正在售货的张敏认出了他,向他说明上次误售镜头的情况,徐鸱承认买镜头的事,但对张敏要求补足镜头款的要求不答应,认为他是按

2、标价买来的镜头,来路合理合法、现又反悔加价,实难接受,张敏和门市部领导在了解了徐鹏的身份后,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徐鹏补足所买镜头价款或退回镜头。问:该纠纷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福州合同纠纷律师答:被告人徐鹏购买的威达 28-105 镜头是在商店柜台上按着印有“物价已核”的商品价格标签的标价购买的,依据合同法原理,该标价已经构成要约,顾客按标出的价格购买商品是合法取得商品所有权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原告曾指责被告作为摄影爱好者,应该知道镜头的行情,知道该镜头这样低的价钱是卖错了,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就买下是不当得利,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徐鹏作为顾客没有义务对印有“物价已核”的商品标价提出异议

3、,也不能因他是摄影爱好者,就推定他该知道这样的镜头卖什么价钱。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被告是在正式商业交易场所按明码标价购得商品是没有过错的,不能按不当得利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本案可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处理。原告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已履行的民事行为,被告或补足价款,或退还镜头解除原买卖关系。另外,自徐鹏买来镜头引到起诉讼已近半年期间,此间镜头多次使用,对镜头磨损的后果应由门市部自负,因为导致原民事行为变更或撤销的原因是门市部工作人员的过错。门市部应承担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原文出自福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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