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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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责任摘要: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治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本文从行政责任的角度作了探讨。正文首先阐释了行政责任的概念,继而从行政责任确立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行政责任的类型划分、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以及行政责任法制的重要意义诸方面对行政责任作了全面论述,从而阐明:行政责任是现代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政的重要内容。关键字:行政 责任 法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在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中滋生蔓延,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

2、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邓小平同志曾经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持政府廉洁、如何保证国家公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如何恰如其分地追究其行政责任等等,不能不成为一个严肃而重要的课题。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责任作一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认为:行政责任是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政府廉洁高效的重要方面,是保证国家公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树立行政责任意识,加强行政责任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1、 行政责任的概念 马克思说

3、:“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科学地规定了行政的确切涵义:第一,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机关的权力。第二,行政是有组织的活动,是行使国家权力,推行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第三,行政并不是与政治相分离的现象。行政与政治互相渗透:行政是政治构成的重要条件,是对政治的积极推行。可见,行政是推行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是达成政治目的的活动和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由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行政具有政治性、阶级性、服务性、规范性、实践性等特点。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责任,即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文所探讨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个人行为违反国家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在我国,包括党纪)的行为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概念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国家权力行政权的性质。第二,行政责任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个

5、人行为产生的一种后果。这种后果是由于不忠实或者不正确行使行政职权而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非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责任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违反国家法律应受到惩处或者制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制。行政责任制是指国家关于行政责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行政责任制是控权法,注重行政的监督(消极)作用,即行政责任制具有防止、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纵观我国法律体系,从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规定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具体规定,从实体法到程序法,莫不有行政责任的内容。可见,行政责任制在形式上

6、没有单一的法典,而是由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统一体系。在我国,还包括党纪,对党员行政公务人员来说,还必须遵守党纪。根据我国行政责任制的规定,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违反行政法、民法、刑法、党章的行为,行政责任人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可分为:政治责任、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党纪处分。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由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机关工作,对机关的事务具有最后决定权,行政机关所属的各机构及工作人员,其工作都要对行政首长负责。同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工作负全部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按照宪法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7、一方面在中央,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它领导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另一方面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也一律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可见,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责任制的一种制度,是宪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责任制度的基本行政原则之一。2、 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 行政责任的确立和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法则。 (一)法制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行政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

8、予负行政责任的行为才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成立。也就是说,既要有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对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适用才有效成立。 (二)权责一致原则。职权和责任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有多大的职权就有多大的责任,有多少职权就有多少责任;反过来说,有多大的责任就应赋予多大的职权,有多少责任就赋予多少职权。有权无责,就会造成不负责任,就会造成权力无限膨胀,就会产生腐败;反之,有责无权,就没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就等于没有责任。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力,也不存在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义务。这是权责一致原则的一层意思。(三)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就是实事求是,公正就是

9、一律平等。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适用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恰如其分、一视同仁。客观公正原则也包括依法保障行政责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比如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等。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行政。追究行政责任的惩罚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作用有二:一方面对行政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责任惩罚,可以使其知道

10、自己的过错所在,挽救他,树立正确的行政观;另一方面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人员,引以为戒,忠实确切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从反面引起互动的良性效应,促进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政府的权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优化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行政责任赔偿原则。从理论上讲,行政责任赔偿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对国家、集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赔偿。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者或者行政工作人员由于其行政责任造成对国家的损害就应当对国家承担责任赔偿,即对国家的赔偿适用个人赔偿责任原则。这种赔偿是指经济上或称财产上的补偿。从实

11、践来看,就我个人对国家法律的掌握来讲,就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对国家承担上述行为的责任赔偿似乎无明文规定。因而应尽快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建立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对国家的行政责任赔偿制度,以规范、节制行政人员的上述行为,使之牢固树立勤俭行政、依法行政的国家观念。 (六)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因此,各级行政首长有依法管理所辖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包括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负有领导、管理、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对行政人员教育不严、管理无方、监督不力等造成所属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滥用权力等有损国家和人民

12、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因而,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宪法规定的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建立条条块块对行政责任负责、层层节制的领导体制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有利于“早、小、了”将行政责任消灭于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重大的行政责任后果。3、 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 行政责任的确立和适用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也即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问题。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指体现行政责任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于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等等。 (二)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1、基本法律

14、。如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具体处罚。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15、的,依照规定。”等等。 2、一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4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等。(三)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16、法行使职权和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之一。有些行政法规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机关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又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到第37条,对国家公务人员应该遵守的行政纪律、违反纪律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及其处分机关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央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也对行政责任作了相应规定。限于篇幅,不一一述及。4、 行政责任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以将行政责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机关责任与个人责任。这是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机关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行政责任,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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