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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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矿 业 大 学 教 务 部教务通知(2014)第 5 号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对本科生申请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范围、学习方式、要求及申请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学院、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教 务 部2014年 1月 15日附件:中国矿业大学本

2、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对本科生申请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新学习的次数不超过 2次。1.重新学习范围.(1)对修读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新学习;(2)除通识教育公选课以外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第一次参加考核但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免费学期初补考的机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课申请重新学习; (3)通识教育公选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选择重新学习该

3、课程(如原选修的通识教育公选课未开设,学生需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也可以另行选修其它课程;(4)毕业班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最后一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只能选择前 10周结束考核的。选择后 10周结束考核的课程时,毕业审核时按结业生处理。2.重新学习方式 (1)跟班重新学习。跟班重新学习是指将重新学习学生编入正常教学班级与初修学生一起学习和考核的重新学习方式。 (2)组班重新学习。组班重新学习是指当学期学校根据课程情况、重新学习人数单独组班开课。组班重新学习的教学要求及考核要求与正常教学班级一致。(3)自学重新学习。当学生选修或重新学习的课程与原有选修课程存在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在征得重新学习课程

4、的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按自学的方式进行重新学习。参加自学重新学习的学生需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除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教学活动。3.重新学习课程的有关要求(1)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每学期累计不超过 2门且总学分不超过 6个(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情况放宽要求);(2)学生在第一学年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学习;(3)考试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参加跟班重新学习或组班重新学习,不得参加自学重新学习;(4)当学期学生选课的总学分数(含重新学习学分数)不得超过 40(含 40)个;(5)重新学习某课程 2次后,考试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再次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6)凡经批准重新学习某门课程的学生,要按

5、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要求,教师有权禁止其参加课程考核(教师在成绩录入界面的备注栏加“禁考”字样),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7)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4.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程序: (1)申请跟班重新学习和组班重新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网上选课。申请自学重新学习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课程重新学习的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选课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自学重新学习的,需首先征得任课教师签字同意); (2)审核通过的材料交

6、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学生所在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重新学习选课汇总表交到教务部学籍服务中心;(4)教务部学籍服务中心将有关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第二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修所学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某些未修读的课程,经批准后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并按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平时作业、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达到教师要求后直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考核成绩,学生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1.自修的对象 已经修读的课程(辅修课程、通识公选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在 3.5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自修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部分课程。2.

7、自修课程的有关要求(1)当学期学生选课的总学分数超过 40(含 40)的学生不得申请自修课程。(2)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及其它单独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和专业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自修。(3)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要求的,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教师在成绩录入界面的备注栏加“禁考”字样),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且学生不具有该课程的学期初补考资格,只能重新学习或参加毕业前补考。3.自修的申请程序: (1)学生在每学期初开学后的两周内,按要求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交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2)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学生的申请,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交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审批意见;(3)学生所在学院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交教务部学籍服务中心;(4)教务部学籍服务中心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第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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