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工会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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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工会请示【篇一:关于成立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的 请示 古牧地镇工会联合会: 古牧地镇现有私营企业17家,在职职工163人,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拟建立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筹备小组名单如下:赵妙义、马才、余怀成。 妥否,请审批。 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筹备小组 二0一0 年十月三十日 米工发2010 06号 古牧地镇工会联合会关于同意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成立工会组织请示的 批复 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筹备小组: 你们报来关于成立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的

2、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建立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组织。 古牧地镇工会联合会 二0一0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古牧地镇工会联合会: 我工会联合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1月9日召开,大会应到会员代表34人,实到代表34人。分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工会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于2010年11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3、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联合会下设17家工会小组,现将选举结果报告如下(含工会小组长),请审批。 一、工会联合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 主席:赵妙才 委员:马 才、 余怀成 二、工会联合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 主任:顾长军 委员:刘 华 杨学成 三、工会联合会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 主任:张广燕 委员:杨红旭 苏芝清 各工会小组长名单:张文燕 刘铁成 周志刚 田国龙王轶兵 涂新平 赵妙义 马才 余怀成 顾长军 刘华 杨学成 糟志明 杨启武 王立刚 苏芝清 肖靖江 特此报告,请予批复。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米工发201007号 古牧地镇工会联合会关于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 报

4、告的批复 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你们报来关于古牧地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成立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现批复如下: 工会委员会: 赵妙才 任 主席马 才 任 委员 余怀成 任 委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 顾长军 任 主任 刘 华 任 委员杨学成 任 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 张广燕 任 主任 杨红旭 任 委员 苏芝清 任 委员 各工会小组长名单:张文燕 刘铁成 周志刚 田国龙王轶兵杨学成 涂新平糟志明 赵妙义 马才 余怀成 顾长军 王立刚 苏芝清 肖靖江 古牧地镇工会联合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刘华

5、杨启武【篇二:区域性工会请示样本】 区域性建会请示参考样本 乡(镇、街道)工字2011 号 关于组建乡(镇、街道)小型 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组织的请示 县(区)总工会: 我乡(镇、街道)现有小型非公有制企业 个,职工 人,其中 个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要求,经我乡(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研究,决定成立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成立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委员会 乡(镇、街道)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第一届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名),候选人提名名(其中差额名),拟召

6、开乡(镇、街道)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二、成立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 乡(镇、街道)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候选人提名名,拟召开乡(镇、街道)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三、成立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 乡(镇、街道)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候选人提名名,拟召开乡(镇、街道)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四、拟于2011年月日召开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以上请

7、示,当否,请批复。 附: 1、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 2、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 3、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 4、拟纳入建会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性质、成立时间、用工人数(含农民工)等 乡(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 2011年 月 日 附: 1、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简历 主 席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副主席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委员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2、

8、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简历 主任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委员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3、乡(镇、街道)小型非公企业联合工会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简历 主任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委员候选人:姓名、性别、文化、出生年月、现任职务等 4、拟纳入建会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性质、成立时间、用工人数(含农民工)等 公司简要情况介绍(所从事的行业和开展的主要业务及人员情况) 妥否,请批复 市总工会: 我局前身为海口市人事局和海口市劳动局,1994年2月27日将人事局、劳动局合并组建海口市人事劳动保

9、障局;2010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7号)的精神,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机构改革前我局系统共有工会组织4个,分别为局机关工会、市社保局工会、市就业局工会、市技工学校工会。机构改革后,局系统的直属副级单位均成立工会组织,仅有局机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还没有重新成立工会。目前,局机关有职工93名(含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

10、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希望尽快成立工会组织。为更好地维护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拟定于2011年5月30日进行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将差额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9名,等额选举1名主席、2名副主席;差额选举经审委员会委员5名,等额选举经审委员会1名主任。为做好选举工作,先成立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筹备组,由祁昀、冷令阶、甘毅、吴英、卢氦、谢金考、林举海等7名同志组成筹备组,由祁昀同志任组 长、冷令阶同志任副组长。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11、 附件:1.工会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2.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员会及经审委主任候选人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2003-11-26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参加

12、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

13、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

14、,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业

15、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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